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证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批准其在境内永久居留后,为其签发的法定身份证件。该证作为个人身份证件可单独使用,持证人可在住宿登记、购买车(船、机)票等需要证明个人身份的场合作为合法凭证,无须再出示其外国护照。
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共同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宣布为进一步提高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水平,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安部决定启用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023年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正式签发启用。
发展进程
1964年国务院发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解决了外国人在中国定居的身份问题。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首次明确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的分类,从1985年至2004年中国政府先后批准3000多名外国人在中国定居,为进一步规范"绿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共同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201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标志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正式启动。按照该方案,改革任务于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
2017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宣布,从6月16日起,对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同时停止签发现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018年3月13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中国宣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18年3月13日正式成立。新成立的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外国人在华居留与永久居留的管理。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年4月,率先试点上海自贸试验区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率先试点允许外籍人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兼职创新创业。
2021年7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首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住宿登记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2012年9月25日超过45周岁的外国人,自符合参保条件起逐年不间断缴费。
2023年9月15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版永居证式样。11月28日起,铁路部门推出外国护照在线身份核验服务。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正式签发启用,共有50名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领取到了首批“五星卡”。
相关法规
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共同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二)重点高等学校;(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四)4张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1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版本变化
2004版到2017版
改革原因
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是服务国家人才发展战略、聚集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公安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置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中之重全力推进。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证件,是永久居留外国人享受在华资格待遇的有形凭证。《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过去,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有量不大、社会认知度不高,加之证件不具备机读功能,持证人在一些地方、领域和行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够便利,对证件不能自动读取识别、联网认证的反映较为突出。为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实施便利化改革,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着力解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可识验和便利化问题,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切实增强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获得感。
具体内容
此次证件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有:现行证件名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进一步突出身份证明功能;调整样式向身份证靠拢,便于社会接纳和认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嵌入芯片,实现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进行机读识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任务于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届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认知度大幅提升,新增的机读核验功能也进一步便利持证人在华工作和生活。
两版区别
相较于旧版证件,新版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改进:一是除了证件名称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英文译名相应修改,同时在证件上增加中英文说明,明确其是可单独使用的身份证件。二是充分考虑外国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证件登记项目和内容格式等,调整和改进物理防伪措施,整体风格呈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特征。三是嵌入芯片存储证件签发管理信息,为各部门、各行业使用身份证阅读机读取核验提供技术基础,方便持证人办理各项社会事务。
申请时间
公安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相关技术保障,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窗口部门和单位无障碍使用,有关工作在今年第二季度完成。届时,持证人可前往原办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公安机关积极做好证件换发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为申请人签发新版证件。如持证人未换发新版证件的,所持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证件仍可继续使用,公安机关通过部门间共享与服务平台为用证部门提供证件核查服务。
改革方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就改革推进落实工作,提出了三方面要求: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功能作用,确保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旧版证件可查询真伪、新版证件可机读核验、工作人员普遍认知的工作目标。在加强技术和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加快铁路、民航、银行、保险、宾馆等窗口部门和单位相关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综合证件使用的各种场景和需要,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工作培训、宣传,确保证件能在本部门、本行业无障碍使用。在跟进做好后续落实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梳理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对外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对照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公安部等25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相关要求,确保永久居留外国人相关待遇落实。
2017版到2023版
调整内容
调整了芯片存储结构,优化了证件信息存储的方式,在印刷方面也采用了更为先进的防伪技术,增强信息保护和安全性。
调整了证件号码,由15位调整到18位,这个也是这次证件改版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编列了外国人标识码、国籍代码、申领地代码等信息码,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优化了版式布局,完善了登记栏目,使用了全新绘制的长城图案,新增了体现国家标识的五星元素,更加直观地传递了中国形象和中国理念。
性能提升
证件机读能力更强。新版证件针对各行业各单位广泛使用的身份证阅读机进行了信息识读方面的升级改造,目前社会上普遍使用的标准的身份证阅读机具都可快捷、准确读取新版证件中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
在各行业应用系统上的兼容性更强。新版证件信息存储的内容是针对各行业应用需求进行了优化,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对外公布,更易于旅店、铁路、民航、银行、税务、互联网等相关行业应用单位开展适配性改造,可以有效提升永居证和行业单位应用系统的兼容性。
核验持证人身份更加准确方便。移民局除了为新版证件的持证人和应用单位提供持证人身份核验服务之外,针对永居证和护照的持证人的同一性的认定的需要,还提供永居证与持证人所持外国护照的关联核验服务,满足持证人和应用单位在特定应用场景下身份关联的认证需要。
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发展进程
相关法规
版本变化
2004版到2017版
改革原因
具体内容
两版区别
申请时间
改革方法
2017版到2023版
调整内容
性能提升
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