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是管理一个县的行政长官,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秦汉时期。在
唐朝之后,县分为三等,不再有令长之分。宋以后,县政由京官管理,称为知某某县事,明清时期改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至今沿用。在
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区划中,县平级的行政长官称为旗长。在其他国家地区,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有县长这一职位,其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为裁判官或
日向恭太郎。
《后汉书·郑弘传》:“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丞尉。”晋
袁宏《后汉纪·光武帝纪一》:“初,琅邪
吕母之子,为县长所杀。”
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淮水》:“
颍阴刘陶为县长,政化大行,道不拾遗。”毛泽东《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县长,有些也是民选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人民政府首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镇长)。在中国,县长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建立“革命委员会”,废县长职。1979年后恢复设立,规定每届任期3年。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县长进行工作。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由于我国台湾省地区实行省直辖县市的行政区划制度,所以县长与省辖市长为同级,有时仿古制称为「百里侯」。如县长选举可能会说成「百里侯之役」。在台湾,县长是一个县的最高领导。
秦、汉、三国、两晋、
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
文华殿大学士。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大县称令,小县称长。大小之别,汉以万户为界,晋以
千户为界。南北朝后期,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述
南陈的官制,仅言县令,不提县长。
北齐规定,概称县令,其名遂废。民国国民党政府时期,改县知事为县长,始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