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还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目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有关政策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实施时间
新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概述
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