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阶段。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云南省珠宝玉石类纳入地方立法规范保护的空白,而且完善和加强了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对于规范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市场规范,推动龙陵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背景与目的
黄龙玉作为一种新型玉种,于2004年在云南省龙陵县被发现。随着黄龙玉资源的价值和市场前景日益显现,其产业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然而,黄龙玉资源管理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同时,黄龙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在此背景下,《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黄龙玉的市场影响力,促进地方发展。
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龙陵黄龙玉资源,是指蕴藏于云南省龙陵县境内,由地质作用形成的以二氧化硅为主的隐晶质、微显晶质矿物集合体,包括黄龙玉矿石及其加工产品。
第三条 龙陵黄龙玉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资源和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龙陵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龙玉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黄龙玉资源开发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
第六条 龙陵县人民政府黄龙玉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玉雕人才,组织黄龙玉文化研究;
(二)负责黄龙玉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处理纠纷;
(三)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黄龙玉资源提供信息服务。
龙陵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工商、林业、农业、水务、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黄龙玉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龙陵县黄龙玉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提供龙陵黄龙玉价格咨询服务。
第八条 龙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黄龙玉资源管理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黄龙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
开发管理
第九条 申请勘查龙陵黄龙玉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保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
龙陵黄龙玉小型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龙陵县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应当事先报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之日起10日内,持勘查、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 勘查、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封闭矿洞和填埋采坑,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二)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以及探矿权人无采矿权以探代采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0%以下罚款;
(三)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监管,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发证机关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禁止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
(一)学校、军营、工厂;
(二)城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公路、铁路;
(四)水库、河流、引水干渠、城乡供水水源地;
(五)输电线路、铁塔、油气管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盗窃或者哄抢黄龙玉矿石;禁止为非法开采黄龙玉资源提供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电力设备等便利;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林地开采黄龙玉资源;禁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黄龙玉资源管理职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盗窃或者哄抢黄龙玉矿石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黄龙玉资源管理职务的,由龙陵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为非法开采黄龙玉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电力设备等便利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设备,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林地开采黄龙玉资源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以破坏性方法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
违反前款规定,以破坏性方法开采黄龙玉资源,造成黄龙玉资源破坏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相当于黄龙玉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罚款,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黄龙玉矿山企业、加工企业、个体加工户和玉雕培训机构应当珍惜黄龙玉资源,提高黄龙玉产品的设计、加工水平和资源利用率。
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龙陵黄龙玉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提供质量保证卡或者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的,经营者应当开具和提供。禁止以假冒龙陵黄龙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变自然属性的商品充当天然龙陵黄龙玉,欺诈消费者。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经营者的,未按照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提供质量保证卡或者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的,由龙陵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产品标价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由龙陵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者以假冒龙陵黄龙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变自然属性的商品充当天然龙陵黄龙玉,欺诈消费者的,由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龙陵县黄龙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并协助龙陵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经营户欺诈销售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黄龙玉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月投诉和举报5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由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法批准勘查、开采黄龙玉资源的;
(二)违法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勘查、开采登记条件而不予登记的;
(四)不按照规定返还扣押的作业设备的;
(五)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日期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与环资工委进行了交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省人大机关和部门论证会,法制委和法工委与环资工委、保山市和龙陵县有关负责人员,共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经研究,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龙陵黄龙玉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突出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经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表述。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资源开发中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经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增加“龙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由于矿产资源法没有规定小型矿产储量规模划分办法,建议作授权性规定。经研究,增加“龙陵黄龙玉小型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龙陵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已基本成熟。有关修改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经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实施好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2月24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秘书长杨祖龙主持发布会。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天淳介绍了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及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他指出:龙陵黄龙玉是2004年在龙陵县境内发现的珍稀矿种,它的出现丰富了中国玉的种类和色彩,价值和市场前景日益凸显。龙陵黄龙玉产业的发展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居民增收作用明显。为解决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黄龙玉资源管理的立法,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环资工委、法制委、法工委,保山市、龙陵县上下齐心协力起草、修改、论证,全力推进立法工作。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珠宝玉石类纳入地方立法规范保护的空白,完善和加强了我省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对我省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规范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规范市场,推动龙陵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龙陵县县县委书记赵国良介绍了龙陵黄龙玉产业发展情况,并就如何在全县开展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提出了意见。新闻记者就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提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法制委、选联工委、法工委、农工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地矿局、省检察院,保山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龙陵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中央驻滇、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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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举意味着云南黄龙玉的保护与开发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云南省珠宝玉石类纳入地方立法规范保护的空白,完善和加强了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对云南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规范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规范市场,推动龙陵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龙陵黄龙玉是2004年在龙陵县境内发现的珍稀矿种,黄龙玉的出现丰富了中国玉的种类和色彩,价值和市场前景日益凸显。龙陵县境内黄龙玉资源储量约为149万吨,随着龙陵黄龙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乃至带动了全国的黄龙玉市场,黄龙玉年产值近10亿元,年交易额约32亿元,从业人员约10万余人,龙陵黄龙玉产业的发展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居民增收作用明显。但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包括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一些违法行为还缺乏处罚的依据,处罚力度不够。以及坚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也需作出相应的规范。因此,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环资工委、法制委、法工委,保山市、龙陵县协力起草、修改、论证,推进立法工作,仅仅用了一年时间,在龙陵黄龙玉发现10周年之际顺利颁布施行。
条例共19条,采用了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合并表述的方式,力求通俗、简洁、实用。条例坚持保护资源和环境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黄龙玉资源的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有针对性的设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目录
概述
背景与目的
主要内容
总则
开发管理
销售管理
法律责任
实施日期
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闻发布会
相关报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