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类公司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0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韩成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浮动装置及船舶设计与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通用和起重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涂装工程施工,投资与资产管理,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
公司发展
2022年3月18日,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成功签署了两艘700TEU电动集装箱船建造合同。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8.2万载重吨散货船“YASA SAPPHIRE”轮、“MV ANDREAS JR”轮成功交付,“MV NINA PETRAKIS”轮成功命名并开启试航。
2023年7月26日,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承建中海集运的首制纯电池动力集装箱船N997轮在扬州市下水。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入选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社会事件
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远公司)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胜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简称胜船公司)针对前述《造船合同》签署了《佣金协议》,约定该协议受英国法律约束并须依英国法律予以解释。后TTI公司在美国法院进入破产重整,TTI公司将《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出售给新的买方。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从新买方处获得全额船款。胜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佣金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经纪人获得佣金应以达成《佣金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为前提。案涉《造船合同》转让后,胜船公司获得佣金的条件并未成就,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胜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参考资料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2021-08-17
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08-17
目录
概述
公司发展
典型案例
社会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