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陶瓷学会原名中国古陶瓷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10月,会址设在北京故宫。1991年在国家民政部办理正式登记,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审核批准为合法的学术团体,并在1991年10月5日《
人民日报》上公布。
简介
中国古陶瓷学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我国古陶瓷科学研究工作;业务范围是科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地区为全国性。
1997年遵照国家民政部的决定,参加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经国家文物局劳动人事司,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审核,2000年初,该会的清理整顿各项工作审核正式通过。学会秘书处原设在
厦门大学,1997年移至
故宫博物院。学会挂靠单位为故宫博物院、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文物局劳动人事司。
交流活动
中国古陶瓷学会原中国古陶瓷研究会自1981年成立的26年来,致力于开展古陶瓷研究交流活动。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的领导下,在有关单位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支持和关怀下,在全国22个县、市举办了22次学术年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对
江西省景德镇窑、吉州窑,
四川省邛莱窑、彭县窑,
河南省汝窑、钧窑、巩县窑,
陕西省耀州窑,
福建省德化窑、建阳窑、漳州窑,
江苏省宜兴等古瓷窑,安徽省繁昌窑、
寿州窑遗址、宣州官窑,
河北省磁州窑、定窑、邢窑,江苏省、
浙江省青瓷等重要古瓷窑的
烧造历史,工艺技术、
装饰艺术、窑炉类型、制品的内外交流等方面进行研讨,并召开了“青花瓷”、“辽瓷”和“
中原地区古陶瓷与世界文化交流”专题学术研讨会;举办了“明初
洪武、
永乐、
宣德青花瓷器研讨班”。此外,编辑出版《古陶瓷研究》专辑、《论文集》、《陶瓷资料》和《中国古陶瓷学会通讯》、《古陶瓷学术动态》(内部刊物)等等。为推动和促进中国古陶瓷研究,开展中外陶瓷文化交流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组织机构
中国古陶瓷学会是具有高资历、高学术水准的专业团体组织,学会现有会员801名,团体会员5个,在现有的801名会员中,文博系统586人,占73.2%,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系统94人,占11.7%,在801名会员中高级职称者226人,占28.2%,
中级职称者288人,占35.9%,按照中国古陶瓷学会章程规定,学会设置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学术委员会。
理事会
中国古陶瓷学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秘书5名。
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函投选举产生理事;按照《中国古陶瓷学会章程》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收支情况;
(二)拟订学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
(四)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五)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
(六)选举、任免学会秘书长;
(七)决定聘任学会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学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民主决策
每年召开本届理事会,听取讨论通过本年度会务工作报告,讨论下一年度学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增补学会各级领导人选。
历届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1981年)
秘书长:叶文程。
名誉理事9人,理事43名。
第二届理事会(1993年)
名誉会长:黄华
会长:叶文程
副会长:安金槐、朱伯谦、李知宴、李辉柄、汪庆正
第三届理事会(2001年)
名誉副会长:朱仁明
会长:汪庆正
副会长:王莉英(常务)、
李辉柄、
李知宴、
张浦生、袁南征
副秘书长:
余家栋、赵青云、孙新民、
陈克伦、李广宁、廖桂英、
冯小琦、朱仁明
荣誉理事1名,常务理事33名,理事63名,学术委员31名。
秘书处:5名(含会计1名,出纳1名)。
第四届理事会(2006年,2008年增补)
会 长:耿宝昌
副 会 长:王莉英(常务)、袁南征 李建毛 陈克伦 孙新民 栗建安
秘 书 长:王莉英
副 秘 书长:李广宁 廖桂英 冯小琦 张仲淳 穆青 王兴平 欧阳世彬
常务理事:(34人)
叶文程 许勇翔
张浦生 赵青云 余家栋
周世荣 李德金 陈丽琼
禚振西王莉英 廖桂英 冯小琦 李广宁 袁南征 王兴平 权奎山 孙新民
陈克伦陆明华 李建毛 栗
建安 任志录 邵长波 张仲淳 穆 青 刘 毅 朱
沈岳明 欧阳世彬 李 刚 周丽丽 吕成龙 李培松 郑
理事:(69人)
韦仁义 王兴平 王莉英 叶文程 许勇翔 刘兰华 刘新园 刘 毅 权奎山
邵长波 余家栋 李广宁 李德金 陈丽琼 陈玲玲 陈克伦 陆明华 杨 根
何继英 周世荣 张仲淳 张浦生 林业强 罗学正 欧阳世彬 赵青云 耿宝昌
袁南征 栗
建安 葛季芳 葛师科 振西
薛东星 朱 戢 吕成龙 冯小琦
穆 青 孙新民 李建毛 任志录 李 刚 廖桂英 周丽丽 陈华莎 陈润民
古运泉 吴水存 郭学雷 周京京 沈岳明 孟耀虎 张勇康 李培松 刘昌兵
裴雅静 陈永志 戴鸿文 冯素阁 胡欣民 蔡路武 郑 炜 吴晓力 蔡路武
学术委员:(27人)
叶文程 王莉英 刘凤君 刘兰华 刘新园 权奎山 邵长波 秦大树 刘 毅
古运泉 李广宁 李德金 陈克伦 陆明华
周世荣 张浦生 耿宝昌 袁南征
栗建安
禚振西 孙新民 李建毛 任志录 冯小琦 赵青云 穆 青 欧阳世彬
第五届理事会(2011年)
名誉会长:耿宝昌 叶文程
副会长:袁南征
陈克伦 孙新民 李建毛 栗
建安 沈岳明 李广宁
秘书长:王兴平
副秘书长:廖桂英 冯小琦 张仲淳 穆青 欧阳世彬 陆明华
薛东星 郑 袆
常务理事:(30人)
叶文程 许勇翔
张浦生 赵青云 周世荣 陈丽琼
禚振西 王莉英 廖桂英
冯小琦 李广宁 袁南征 王兴平 孙新民 陈克伦 陆明华 李建毛 栗建安
任志录 张仲淳 穆 青 刘 毅 朱 戢 沈岳明 李 刚 欧阳世彬 周丽丽
理 事:(62人)
韦仁义 王兴平 王莉英 叶文程 许勇翔 刘兰华 刘新园 刘 毅 李广宁
陈丽琼 陈玲玲 陈克伦 陆明华 何继英 周世荣 张仲淳 张浦生 林业强
欧阳世彬 赵青云 耿宝昌 袁南征 栗
建安 葛师科
禚振西 薛东星 朱 戢
吕成龙 冯小琦 穆 青 孙新民 李建毛 任志录 李 刚 廖桂英
周丽丽陈华莎 陈润民 古运泉 郭学雷 周京京 沈岳明 孟耀虎 张勇康 刘昌兵
裴雅静 陈永志 戴鸿文 冯素阁 胡欣民 蔡路武 吴晓力 霍 华 陈建中
耿东升 郑同修 李一平 王 昆 张文江 申献友 赵文军
王小蒙 第五届理事会增补理事名单(2015年12月6日理事会通过)
赵雪峰 郑建明 江建新 张兴国
王丹丹 彭维斌 羊泽林 李仲谋
彭善国 唐小轩 郑 宏 赵聪月 贾建威 何安益 黄 静 陈 馨
中国古陶瓷学会第六届理事会
名誉理事:袁南征、
禚振西、陈丽琼、赵青云、欧阳世彬
会长:孙新民
副会长:沈岳明(常务)、陈克伦、李建毛、栗建安、李广宁、
冯小琦、陆明华
秘书长:王兴平
副秘书长:廖桂英、
穆青、张仲淳、
吕成龙、刘毅、
王小蒙、李仲谋
常务理事(19人):
王小蒙、王兴平、冯小琦、任志录、刘 毅、吕成龙、孙新民、李广宁、李仲谋、李建毛、张文江、张仲淳、
陈克伦、陆明华、沈岳明、郑 袆、栗
建安、廖桂英、穆 青
理事名单(63人):
王 昆、王 睿、王小蒙、王丹丹、王兴平、邓禾颖、叶 倩、冯小琦、冯素阁、申献友、朱 戢、刘 毅、刘昌兵、刘金成、吕成龙、任志录、羊泽林、江建新、孙新民、陈 馨、陈永志、陈克伦、陈华莎、陈建中、李广宁、李仲谋、李建毛、张文江、张仲淳、张兴国、何安益、沈岳明、沈琼华、陆明华、吴晓力、郑 宏、郑 祎、郑建民、孟耀虎、赵文军、赵学峰、赵聪月、胡欣民、胡朝辉、耿 琪、耿东升、唐小轩、秦大树、郭灿江、郭学雷、栗建安、贾建成、黄 静、黄晓枫、彭维斌、彭善国、蔡路武、裴雅静、廖桂英、霍 华、穆 青、薛东星、戴洪文。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古陶瓷学会。
溴化铒Chinese Society for
Ancient Ceramics(CSA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古陶瓷学会是从事、关心、支持、参与中国古陶瓷研究的专家、学者、业余爱好者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确良方针,推动中国古陶瓷研究的深入开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文物局。接受国家文物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
中原地区古陶瓷和古外销陶瓷研究的学术活动,进行海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会员从事有关课题研究、编印研究信息;出版研究文集;
(三)对古陶瓷遗址文物进行调查、鉴定、考证,促进文物保护工作;
(四)普及陶瓷历史知识,举行有关古陶瓷培训班、展览等学术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陶瓷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要取得
中级职称以上的资格;
(四)申请入会的国内会员需由理事一名,会员一名介绍;境外会员需由二名理事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会义务一年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确定学术会议地点、研究会议有关事宜,并委托当地理事筹办召开。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顶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古陶瓷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学会章程.www.zggtc.cn.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