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证明。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位获得者所在高等学校制作和颁发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上的内容应包括学位获得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以及彩色照片加钢印、攻读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名称、学位授予单位的名称以及校(院、所)长签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同时根据有关规定,2016年起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自1981年中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除了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外,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2015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政策沿革
1981年政策
1981年,中国开始施行学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士证书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实行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别颁发的做法。
1985年政策
1984年8月11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做出相应改革,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两种证书封面相同均称毕业证书。由各校(院)自行设计印制。一律不印国徽。前一种毕业证书内容,除原毕业证书已有的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字样。证书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新证书自1985届毕业生开始使用。
1992年政策
1992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主要内容如下:
1、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2、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
墨绿色,上部印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3、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5、
学士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
楷书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6、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7、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8、
学士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2016年政策
2015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中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在学位制度实施的起始阶段,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学位证书,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保障学位质量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位体系日益完善,不同层次学位授予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各授予单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对学位授予及证书制发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显现出来。
此次调整进一步突出了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学位授予中的主体地位。《管理办法》既明确了学位证书填写的基本内容、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的程序和各方职责,也指明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决定的部分,如证书样式、其他必要信息和外文副本制作等。此次调整将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发挥办学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同时也对办学单位加强自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办学声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
证书制发
制作单位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证书内容
学士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5、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6、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证书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2、学士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3、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4、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5、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
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证书作废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遗失或损坏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