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同年6月,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2008年,新百伦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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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中国公民
周乐伦以新
百伦公司等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败诉,以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
赔偿损失的数额,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9800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新百伦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且对“新百伦”标识不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
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大调整,判令被告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