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它的重要决策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来商议执行,该会议需要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业主分摊和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等方式获得。日常工作则是需要接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另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公安局等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自治管理工作。
产生机制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业主大会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任职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行事公正和廉洁,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选举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体如下:
1、向街道办事处、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筹备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由5至15人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3、将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告,筹备组人员没有异议时,筹备小组正式成立。
4、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相关事项,如制定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草拟管理规则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工作。
5、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且在召开业主大会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6、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务宣传、筹备工作,如印制选票、准备投票箱、通知有投票权的业主等。
7、召开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的业主大会会议,由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通过并产生由5至11人奇数组成的业主委员会。
8、业主委员会从选举之日开始7日内需召开首次会议,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选举产生开始30日内,业主委员会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权力和职责
权力
业主委员会仅限于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不得开展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它具有以下权力:一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监督物业管瞎区域内管理规约的实施;四是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五是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职责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需要履行的职责有:一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公布相关资料,如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处分情况等;三是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四是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五是业主之间由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事项产生纠纷,负责进行调解;六是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是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运行机制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在7日内召开,同时,会议召开7日前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需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应以书面形式妥善保存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同时建立及保存以下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需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等。另外,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有专人保管印章。
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可以通过业主分摊和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等方式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告并接受业主监督。
轮换机制
换届机制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业主委员会每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换届流程与首届业主委会员的成立步骤基本相同,但换届时无需重新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业主大会资料等相关财物交接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非正常轮换
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等情况时,应当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当出现不履行业主委员职责、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书面提出辞职等情况时,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终止其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人员空缺时应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当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会员。
监督机制
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居民委员和公安机构依法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并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督指导事项有: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召开定期或临时业主大会、未按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等。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向全体业主通告。同时,业主也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利。
相关法律
2010年,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针对业主委员会任职要求、职责等方面做了详细表述。另外,为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中,针对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等做了明确规定。
目录
概述
产生机制
任职条件
选举
权力和职责
权力
职责
运行机制
业主委员会会议
经费
轮换机制
换届机制
非正常轮换
监督机制
相关法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