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consumer),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的区别,在于他们购买商品或服务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
古希腊时期,
色诺芬所著的《
经济论》首次提出“消费”这一术语,而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由市场主体分化出来的相对于经营者的相对概念。
消费者保护运动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最先在美国发源,而后发展到
欧洲、
日本和若干发展中国家。1985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消费者权利应包括: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应受保护;消费者享有得到充足信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组织消费者团体或者组织的自由。
消费者发展史
有生产就有消费,就有消费者,消费者的历史与人类自身历史一样悠久。古希腊时期,
色诺芬所著的《
经济论》首次提出“消费”这一术语。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由市场主体分化出来的。1893年,
英国修订了《货物买卖法》,赋予消费者法律上的索赔权,并设立了制裁欺诈消费者的制度。1898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00年至1960年,消费者开始自发开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这一时期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启蒙时代(The Period of Public Awareness)。1960年,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 Consumers International)成立。1962年,美国总统
约翰·肯尼迪提出“消费者权利咨文”,指出消费者四大基本权利。1966年,
日本将“保护消费者”概念引入学校教育。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消费者的索赔权”(the Right to Redness)进一步完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1977年,
英国《货物买卖法》定义消费者为“交易当事人”且“在交易中不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1985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该
国际法提出了消费者若干项权益的一般原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实施,将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并首次引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概念
美国
美国倾向认为,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相对概念,主要指为了个人或家庭及家庭成员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英国
1977年英国《货物买卖法》明确,消费者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欧盟
欧盟《EC指令》规定,消费者是指在本指令作为对象的合同中,为自己的营业、事业或专门职业以外的目的而实施行为的所有的自然人。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立法采用”拟制“技术,将个人使用或家庭使用目的购买
特定货物或接受服务且不转卖的自然人,以及交易金额不超过4万奥元的小额交易者,均推定为消费者。
中国
中国《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总则》(GB 5296.1-2012),对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学界认为,消费者是指在不同时空范围内参与消费活动的人或集团。换言之,消费者是指实际参与消费活动(需要——购买——使用)某一过程或全部过程的人。
消费者特征
消费者是经营者的相对概念
有生产就有消费,也就有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分化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两大对立阵营,消费者地位有别于生产经营者。
生活消费是核心内涵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生活消费”这一目的因素是消费者的核心内涵。“生活消费”是个开放和发展的概念,不仅包括生存型消费,还包括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精神性消费乃至奢侈消费等。
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终端用户
消费者不限于合同相对人,与经营者无合同关系的家庭成员和受赠人等皆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最终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终端用户。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为了扩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促进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交往,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利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主要包括: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经营者应提供具有必要安全保障的消费场所和环境,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消费。
3.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的,经营者有义务合理协助和救助。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内容、规格等基本情况。
2.消费者有权获知商品用途、性能、等级、所含成分或配料、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状况。
3.消费者有权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商品售后服务的情况。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
2.消费者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
3.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
4.消费者有权自行挑选鉴别商品或服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强制
交易行为。该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消费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即国家定价商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无国家定价的商品,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市场和价值规律确定合理价格。
3.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消费者有权查明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有权查看称量结果、有权复秤、对缺斤少两有权要求补足或退货。
4.消费者有权拒绝违背自身意愿的消费,如捆绑消费等。
损害赔偿请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或商品服务导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或商品服务导致消费者直接的财产损失或间接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
3.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若是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有权主张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赔礼道歉等权利。
组建维权社会组织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
法国
法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是法国费者协会,其主要任务是向消费者提供大量消费信息的杂志。
英国
英国消费者协会以是1957年由私人发起成立,并发行杂志《选择》,凡订阅其杂志的消费者即自动成为其会员。与该杂志有密切联系的研究与测试中心,主要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和消费调查,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商品和有务提供客观信息和专业意见。
美国
1953年,美国民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该组织主要提供消费者报道、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权益。因该组织属于民间组织,一般采取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
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域,分为中央、省、市、县共四级组织。消费者协会主要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消费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启动调查、调解程序,支持消费者就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予以媒体揭露、批评等。
消费者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获得经营者给予的关于商品使用指导和售后引导服务。
2.消费者有权从消费者协会或生产经营者获得对商品识辨能力(识别商品真假、优劣)、挑选能力和鉴赏能力等方面的知识指南或说明。
3.消费者有权从生产经营者获得商品保管、维护和维修方面的知识。
法国
法国国家消费研究所出版的《6000万消费者》,对衣食住行各方面消费行为,无所不谈。其司法、警察、海关等部门还时常同制造商联合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欧盟
欧盟主要以设立学校、
欧洲消费者中心的方式加强消费者教育。
日本
日本1966年将“保护消费者”的概念引入学校教育中。1968,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消费者受教育权。日本消费者受教育权包话两方面:一是,让消费者了解掌握日常所需的消费知识;二是,培养消费者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判断能力。
中国
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受教育权,但未规定由谁履行。
消费者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主要包括:
1.人格尊严尊重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实践中有常表现为,侮辱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如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礼节、禁忌等方面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赋予消费者消费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泰国
《泰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有接受检讨及得到赔偿的权利”。
日本
日本未直接规定
消费者受尊重权,而是赋予消费者撤销权,使消费者遇到侵害有权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受尊重权的目的。
英国
英国赋予消费者严格的反悔权保护消费者,使用在消费过程中免受经营者的侮辱。
消费者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消费者对经营者商品服务价格行为有监督权,如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对商品的质量有监督权,如商品不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等。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状况和售后服务有监督权。
2.消费者有权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的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立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等消费者有权提出建议和监督。对执法机关工作不力,不作为等情况可以进行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
个人信息保护权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主要包括:
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的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用途。
2.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许可或禁止自身信息被收集和使用。
3.利用限制权,消费者有权限制经营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时长和使用方式等。
4.信息收益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收集使用者支付相当报酬。
5.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美国
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金融服务现代法》致力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维护。
英国
1984年,英国依据《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的内容制定了《数据保护法》适用于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维护,延用至今。
法国
法国1970年修订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权。此外法国没有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消费者信息权利维护只能援引《刑法》《新刑法》和《计算机与自由法》。
德国
德国1977年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其主要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一般人格权为
民法基础,对个人信息给予保护,消费者个信息权利可以援引保护。
瑞典
瑞典制定有《数据法》(
数据 ACT of 1973)、《瑞典资料》(The Swedish Data Bank Statute)和《瑞典情报法案》(The Swedish Data Bank ACT),对可以收集的数据、数据的存储、数据的安全、数据的开放等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
中国201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使用规则、收集范围、保密等方作了详尽的规定。
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权利。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
1.该项权利权限消费者。
2.该项权利只适用于非固定场所的销售行为。如电话销售、电视销售、网络销售和上门销售等。
3.行使该权利需在法定期限之内。
4.特定商品不适用该权利。如,食品、保护期短的商品、杂志和纸等
美国
美国《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规定,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物的,即使消费者已接受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撤销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美国《沿户销售冷静期法规》还规定,不超过25美元的直销交易,消费有反悔权。
欧盟
《欧盟远距离销售指令》规定,除例外情形,在货物交易完成后,七日内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可撤销合同,退货退款。
英国
英国《 租赁买卖法》规定, 若买方是在“ 适当交易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 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 日起 4 天内解除该合同。这也被称为“ 冷却期”条款 。
日本
日本《 访问贩卖法》 规定 , 访问销售中, 购买人在4日内,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该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若商品己被消费者全部或部分使用,且该使用导致商品价值显著减少的不能行使该权利。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
消费者保护
立法保护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联合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消费者若干项权益的一般原则,促进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将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欧盟
1992年,为了保护消费者,欧盟12
成员国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条约指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应措施。1997年,欧盟制定了《
阿姆斯特丹条约》。条约规定,欧盟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消费者获取信息和培训的权利及自我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日本
1968年,日本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并于2004年修订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确立了消费者政策推进以“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支援消费者的自立”为基本原则的方向。《消费者基本法》还明确了:1.安全的确保;2.选择机会的确保;3.必要情报的确保;4.教育机会的确保;5.消费者被害的救济;6.消费者的意见反映等基本原则。
中国
1993年,中国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基本权利和权利保护原则。中国主张,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国家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必要条件,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行政保护
消费者行政保护,指一国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消费权益,依法对消费关系进行干预,对经营者的
经营活动进行规制,对消费者行为进行指导和保护。其保护手段主要包括:
1.通过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维保护消费者。
2.通过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保护消费者。
3.通过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保护消费者。
4.通过受理和处理消费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保护,是指凭借国家司法力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立法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行为,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民事、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同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保护的实现。
社会监督保护
社会监督是指通过社会新闻机构、社会团体和普通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行为的自上而下的非国家性质的监督,进而实现消费者保护目的。
消费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因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消费者权利受损而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主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
1.和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在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社会调解组织介入下,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3.投诉,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向行政机关提起投诉,行政机关通过调查以行政裁决或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消费者纠纷。
4.仲裁,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双方自愿将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消费争议的方法。
5.诉讼,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解决消费争议。
出没,且每天销售量数千个。
社会现象延伸
知假买假的争议
1993年,为了鼓励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形成伪假商品“人人喊打”的局面,中国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额的一倍,2013年修订后的新法更是将赔偿金提高至三倍,同时还规定最低赔偿不低于500元。在法律的鼓励下,出现了专门购买假货起诉或投诉索赔的人群,也称“王海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也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论动机都应是消费者。也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索赔有违立法精神、有违社会道德,不是消费者。
“消法之父”知假买假打假
1995年,
王海式知假买假打假现象出现,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打假不属于消费者,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199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者河山分两次在某商行以700
元和2200元价格购买了两幅假冒“
徐悲鸿”的画。随后,河山以两幅画作是假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河山胜诉,认定商行欺诈,判令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并额外增加赔偿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