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最早的关于生育保护规定起源于德国1883年颁布的《德国劳工基本法》。1919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女工产前产后的第一个生育保险公约,自此,生育保险概念开始被世界内广泛的运用。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女职工,部分国家和地区扩展到其男性配偶,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相比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涵盖了女性产前和产后。由于生育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间性,生育保险待遇较其他的社会保险保障时间相比较短,但其与女职工利益密切,通常由国家强制规定并予以保障,具有短期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
生育津贴、
产假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女性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同时,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减轻企业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帮助妇女就业,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起到保护作用。
发展历史
中国发展
早期制度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女工人和女职工以及男职工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正常生产享受56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照发并发给生育补助费,医疗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由于国力有限,生育保险水平相对较低,保障范围仅为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 3%作为劳动保险费,当时的生育保险和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一起被称为劳动保险。
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调整了生育保险内容,一是妇产保护范围扩大到100多个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二是发放生育补助金,为多胞胎家庭提供一定数额的生育福利。三是调整非固定工人的生育津贴,非固定职工的
产假工资按照标准工资的60%计发,其他生育待遇与正规工作人员的待遇一致。
探索发展
1988年,国务院颁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待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将产假延长到90天,并明确不得在女职工
妊娠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保障期限从生育期扩大到婴儿哺乳期,再次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国家经济体制由
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过渡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则无法适应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制度,企业为了降低负担,追求高额利润,逐步开始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执行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大打折扣,导致妇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受到损害。
为适应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1988年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以社会统筹基金共济为特点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颁布了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制度正式成为国内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
201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
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
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
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在河北省邯郸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沈阳市、
泰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山东省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珠海市、
重庆市、
内江市、
云南省昆明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
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内容包括“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能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能加强基金共济,更好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形成了成熟的制度经验和法律保障依据,具备了全面推开的条件。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明确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2024年6月28日,《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布,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往年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今年的工作方案进行了三方面调整。一是申报条件方面。按规则对药品获批和修改适应证的时间要求进行了顺延,2019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或修改适应证的药品可以提出申报。二是调出品种的范围方面。将近3年未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的常规目录药品,以及未按协议约定保障市场供应的谈判药品列为重点考虑的情形,强化供应保障管理。三是强化专家监督管理。明确专家参与规则和遴选标准条件,加强对参与专家的专业培训和指导,提高评审测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建立健全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对外宣传等规定。
国外发展
近代
欧洲18、19世纪,人口急剧增长、生活资料的价格飞涨、生育率不断上升,各国政府开始考虑对生育行为的保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育行为的政策和措施。最早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出现于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保障本国妇女的生育权益。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护生育公约》,公约规定“妇女
产假至少为 12 周,其中
分娩前后各休假 6 周。”其中第 3 号公约规定“妇女在生育假期间,应享有公共基金或一种保险制度支付地补偿。” 该公约发布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逐渐开始有生育保险的内容。
德国
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对生育保险做出了相关规定,并且生育保险同医疗保险合并管理。此后,分别于1911年修订保险法规,1927年制定有关生育补助的法规。德国生育保障制度规定,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缴纳的
医疗保险费,其中涵盖了生育保险费用。德国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年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人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生育保障待遇包含在医疗保险待遇之内。
法国
法国在1928年首次制定出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立法,随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法国的生育保障制度,盖全体职工,农业、牧师、铁路等职业群体,另有专门的制度进行保障,不属于制度内的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法国生育保障的资金来源于雇员、雇主、政府。雇员缴纳总收入的 0.75%,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 12.8%。
日本
1922年,
日本通过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健康保险法》,规定雇员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健康医疗保险。1958年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将任意保险改为强制保险,要求未加入医疗保险的国民必须全部参加。1990年开始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缓解老龄化趋势,并于当年成立了内部委员会,旨在“为生育和养育儿童创造一个安稳的环境”,次年,日本年育儿假法律生效,1995年,儿童照护和家庭照护法生效,随后又于1997年和2000年实行并改革了雇员健康保险法。通过出台和颁布系列法案,
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生育保障政策。
英国
英国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国民建立起了包含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在内的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
社会保障体系。英国在 1911 年首次立法,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国民统一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可以享受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在内的保险待遇。1946 年,英国颁布《国民保健法》,将生育和医疗合并立法实施,国民享受的的生育医疗和
生育津贴待遇被包含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在生育医疗待遇方面,国民无需缴费就可享受到
女王陛下政府为全体国民建立起的“国民健康服务制度(NHS)”,国民除了需要支付挂号费和少量需要自费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均由公共财政支付。
瑞士
瑞士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建立起了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包括生育保险。瑞士的生育保障待遇内容包含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并且规定所有居住在瑞士的居民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无需缴费,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私营医疗保险机构组织实施,居民可以任意参加其中一家医疗保险公司,由雇员缴费,雇主无需缴费。有的雇主会为雇员报销部分医疗费,对于符合规定的低收入群体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提供购买保险的补贴。此外,为防止私营医疗保险机构因经营不善或破产而损害到参保人的利益,瑞士联邦政府设立基金会,各保险公司每年按人头向基金会缴纳费用,在保险公经营不善而破产时,由基金会代替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新加坡
新加坡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其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产假工资,由医疗保健公积金提供保障。该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根据不同年龄段,所缴费用不同。享受待遇条件为生育前不间断工作3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生产
分娩;产假时间女性为16周,男性为1周;产假工资由雇主和政府负担,雇员前两个孩子的产假工资由雇主承担前八周,政府承担后八周,从第三个孩子开始,产假工资由政府财政负担,标准为雇员的平时工资。此外,因
新加坡的低生育率和
人口老龄化问题,新加坡政府采用鼓励生育的办法,还设有教育补助、儿童补贴等。
参保方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主要考虑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结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考虑到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的因素,规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发布,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节育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是对生育医疗费用的开放性规定,指考虑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
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今后可能会出现新的项目费用。为了使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现实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
主要特点
适用对象范围有限。生育保险主要是为女性生育提供保障,不同于其他的社会保险,其待遇的适用对象范围有限,主要享受对象为女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国家和地区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男职工,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男性配偶一定的有薪假期。
明显的福利性。生育保险的福利性质较为明显,主要目的是为生育女性提供物质生活保障,促进女性体力、健康的恢复,同时促进劳动力再生产,同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相比,待遇水平较高。
涵盖女性产前和产后。由于女性临近预产期时,应当休养观察,不能再继续参加劳动工作;生产后则需要休息恢复和照顾婴儿。所以,生育保险待遇涵盖产前和产后,而其他保险项目仅带有善后特点。
短期性与强制性。由于生育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间性,相应的生育保险具有短期性特点,较其他的社会保险保障时间相比,通常时间较短。另外,由于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为国家强制规定单位必须缴纳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保险意义
生育保险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
生育津贴、
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帮助妇女就业,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起到保护作用。
发展趋势
中国发展趋势
自2019年3月开始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2020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3567万人,较2019年增长10.0%。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1167万人次,同比增加30.4万人次,增长率为2.7%。生育保险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21973元,同比增长8.2%。
2021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3752万人,较2020年增长0.8%。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1321万人次,同比增加154万人次,增长率为13.2%。生育保险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 22261元,同比增长1.3%。
2022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4621万人,较2021年增加870万人,增幅3.7%。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1769万人次,同比增加448万人次,增长率为34.0%,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共951.35亿元。
国外发展趋势
根据
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截至2020年,世界范围内已有17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仅有少数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整体来看生育保险待遇都被规定在医疗保险中。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呈扩大趋势,除正规就业的妇女外,大部分国家逐渐把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如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工作妇女等),纳入保障范围。截至2022年,已有100个国家立法将自营劳动者纳入生育保障体系;
阿根廷将临时性、季节性工人及家庭佣工纳入覆盖范围;同时,
瑞士、
冰岛、
卢森堡等国家还将未就业妇女也纳入进来,使生育保险逐渐成为覆盖所有本国居民的普遍性福利。
但据《2020-2022年世界社会保护报告》显示,全球仍有41亿人无法从其国家社会保护体系中获得收入保障,且社会保护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等。
欧洲和
中亚的社保覆盖率最高,达84%、美洲为64.3%、
亚洲和
太平洋地区为44%、
阿拉伯国家为40%、非洲为17.4%,
社会保障覆盖率差距明显。其中,绝大多数儿童仍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保护,只有约四分之一的儿童(26.4%)享有社会保护待遇,45%的新生儿母亲可获得现金
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