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案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杨秀珠,曾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温州市副市长、温州市市长助理、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秀珠,1996年至1997年期间,非法占有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1994年至1998年期间,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因贪污受贿罪,杨秀珠于2003年6月16日被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2003年7月22日,对其发布了“红色通缉令”。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发布的“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被列为头号人员。2016年11月16日,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的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
2017年10月13日,因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执法,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杨秀珠,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其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两千六百余万元。2018年2月1日,杨秀珠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案件背景
2003年3月,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杨光荣受贿案时,发现其姐姐杨秀珠于1994年贪污1100多万元。
温州市纪委在市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上,通报了关于杨秀珠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通报称,其涉案金额达到了2.532亿元,已经追缴4240多万元,并冻结房产和资金等7000多万元。据调查发现,杨秀珠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温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的时候,非法占有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1994年至1998年期间,担任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时,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案件经过
立案侦查和通缉
2003年6月16日,杨秀珠因为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在立案侦查并批捕的一个月后,也就是7月22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杨秀珠发出了“红色通缉令”。2014年6月27日,杨秀珠案被刚成立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追逃办),列为挂牌督办头号案件。次年4月,又被中央追逃办列为“百名红通人员”的头号人员。
窜逃海外
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逃到了新加坡。2005年4月,经外交和警务合作等途径,确定了杨秀珠藏匿在荷兰。次月20日,杨秀珠因为非法居留被荷兰警方扣留。杨秀珠在荷兰扣留期间,中方积极争取将其遣送回国,杨秀珠则向法国和荷兰,先后申请“政治避难”,但均被驳回。2014年5月,在杨秀珠被遣返的前夕,逃离了荷兰到达美国。同年6月,中方提供了杨秀珠的犯罪线索,美方则在纽约逮捕了杨秀珠。一个月后,杨秀珠即将因为“违反签证规定”被美方遣返时,却极力顽抗,并申请“政治避难”。由于美国和中国未签署引渡条约,追逃事宜也陷入了僵局。
回国自首
2015年10月20日至21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就杨秀珠案件进行了磋商。次年9月,中美JLG反腐败工作组第11次会议在美国举行,中美双方就“百名红通人员”头号犯罪嫌疑人杨秀珠归案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等相关工作安排达成共识。在中美执法合作的框架下,她则在历经窜逃的13年后,也就是2016年11月16日,回国投案自首,并坦白了罪行。
开庭审理
在院判决前,杨秀珠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侦查机关扣押冻结赃款1200多万。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秀珠贪污、受贿一案。在庭审现场上,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坦白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配合执法,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
2017年10月13日,杭州中院对被告人杨秀珠审判如下,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杨秀珠因贪污罪、受贿罪,两项并罚人民币共计80万元,并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同时需追缴此前犯罪所得人民币两千六百余万元。
案件影响
杨秀珠作为“百名红通”1号人员,历经13年,窜逃了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此案件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
人民法院对杨秀珠的判决,既落实了追逃追赃工作中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同时是在规劝其他在逃人员尽快回国自首最有力的“判例”。对该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而且再次以国家名义正告外逃腐败分子,海外也不是“避罪天堂”。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坦白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
2018年2月1日,杨秀珠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经过
立案侦查和通缉
窜逃海外
回国自首
开庭审理
最终判决
案件影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