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构成要素
行为表现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观方面
间谍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客观方面
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法律辨析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与间谍罪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一是侵犯客体不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复杂,获取国家情报只是其非法职能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限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三是主观目的不同:间谍罪是将国家情报提供给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间谍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关系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间谍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投敌叛变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投敌叛变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刑事政策
为了有效地同间谍犯罪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了二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鸽、不予追究。;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胁迫或受诱骗而疚炕的。所谓受胁迫,是指行为因受威胁强迫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不愿参加间谍组织,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选择,参加了间谍组织。所谓受诱骗是指行为人因受引诱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无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意图,只是因为头脑简单,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轻信了谎言,上当受骗而参加了间谍组织。在认定“受诱骗”时,要将其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诱惑,而自觉参加间谍组织的人区别开来。后者虽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引诱,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而自愿参加的,因而不属受诱骗。
(3)行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这里的关键是及时和如实说明情况。所谓及时是指其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所谓如实说明情况,是指行为人到有关机关后,如实说明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活动的全部行为,至少是如实说明主要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还要如实说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况,而且这种说明必须是出于真诚悔悟。
上述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录
概述
法律条文
刑法规定
相关法律
构成要素
行为表现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法律辨析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刑事政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