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停
证券市场术语
涨停(Limit up)是证券市场中交易商品价格不能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现象。涨跌幅限制是为避免价格剧烈波动和过度投机以及投资者反应过度而采取的交易制度。它规定了每支证券在一天内的价格波动范围不能超过前一天收盘价的一定百分比,从而限制了当天的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
涨停板制度按照涨跌幅比例是否固定可以分为固定涨跌幅制度和浮动涨跌幅制度。涨停板制度可以有效稳定市场波动,降低期货违约风险;但是也拥有价格发现延迟效应、磁吸效应、助长投机行为、交易干扰效应、波动性溢出效应这些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特性。
中国证券市场中,1990年5月28日首次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1992年5月21日至1996年3月16日期间,暂时不存在涨跌幅限制。除此之外,涨跌幅限制一直存在,由各个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涨跌幅限制比例的调整。达到涨停板后价格不能高于涨停价格,仍然可以继续交易。期货市场涨跌幅限制通常由各个交易所根据不同商品品类分别设置。
涨停板对投资者存在一些风险。首先,一些投资者可能会盲目追涨,购买股票价格已经涨至涨停,这可能导致他们在股价出现回调时遭受亏损。这种行为被称为"打板追涨",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敞口。
此外,涨停板现象容易受到机构操纵,这可能诱使个人投资者跟风操作以谋取利润。一些机构或大户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刻意使股价涨至涨停水平,并在此时卖出持有的股票以获利。
国际证券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限制股价涨跌幅、设置合理的价格波动范围、暂停交易以平息剧烈波动情绪、熔断机制暂停交易防止恐慌情绪蔓延、延长集合竞价时间以确保市场平稳、特殊股票处置机制等等。这些机制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确定性和投机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通过限制价格波动、调整交易时间和加强监管,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涨停板制度发展
国际涨停板制度
美国是一个没有明确涨停板制度的国家,其股票市场自20世纪初开始形成。在过去的100多年中,美国证券市场不断更新和完善交易机制,从最初的非正式的场外交易,到现今的全球最大的电子化证券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极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体系,其灵活的交易机制促进了市场的高效运转。截至2023年,美国仍然采用这样的交易机制。
韩国证券市场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形成,20世纪80年代初期推出涨停板制度。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所(KRX)的规定,个股在一天的交易中最多只能上涨或下跌30%。此外,韩国证券市场还采取了其他限制措施,例如禁止股票炒作、限制融资买入和卖空等,以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截至2023年,韩国证券市场的涨停板制度仍在执行中。
日本股票市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采用了涨停板制度。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TSE)的规定,个股在一天的交易中最多只能上涨或下跌18%。此外,对于一些新上市和低价股,日本的涨跌停限制也更为严格。随着日本证券市场的发展,涨停板制度仍然保留并逐渐完善。截至2023年,日本证券市场的涨停板制度仍在执行中。
中国涨停板制度
初期探索
1990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首次规定了股价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的10%。然而,同年对涨跌幅限制进行多次调整。6月18日,深圳市市场将涨跌幅限制改为不超过5%。6月28日,涨幅限制调整为不超过1%,降幅限制为不超过5%。同时对卖出股票征收6‰的印花税。11月20日,深圳市场将每日涨幅限制调整为5‰,跌幅维持5%,并对购买股票者征收6‰的印花税。然而,在1990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将股价跌幅限制改为2%,而涨幅限制保持不变。同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并实行股票交易价格涨跌停限制,涨跌幅限制为5%。但在同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涨跌停板的幅度改为1%。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涨跌限制幅度调整为0.5%。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维持涨幅限制为5‰,跌幅限制为2‰。1991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涨跌停限制,股价全面放开。1992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也全面放开,取消了涨跌幅限制。至此,中国股票交易没有涨跌幅限制。1996年3月16日,上海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A股和B股的涨跌停板限制均为10%。涨跌幅限制再回中国股票交易市场。
走向成熟
2000年4月24日,中国基金上市首次设置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30%,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2002年6月28日,沪深交易所宣布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而恢复上市首日后仍按规定设置涨跌幅限制。2006年12月25日,沪深交易所针对未股改公司调整了股票交易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将未股改公司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统一设定为5%。
2019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至20%。此外,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尽快形成合理价格。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比例为20%。
2021年11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但有些情况下,股票交易不受价格涨跌幅限制,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退市整理期首日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也有相应的要求,如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3年2月17日,上海市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的涨幅进行了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限制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以及其他情形。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如首次上市的股票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等。此外,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股票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以及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股票且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其涨跌幅限制比例也为20%。
2023年2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基金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也为10%。跟踪指数成份股仅限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指数型ETF和LOF。另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除此之外,深交所还会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
基本信息
基本概念
涨停是证券市场中的术语。涨停是指某只股票在一天的交易中涨幅达到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上限,导致交易价格无法突破涨停板的现象。
涨跌幅限制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炒作、减少市场风险而设立的。涨停的出现是为了防止股票价格涨幅过大,超过了市场的承受能力,避免过度波动和操纵市场。交易所采取了涨停限制措施,这样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通过限制股价涨幅,有助于维持市场稳定,并确保交易公平、有序进行。
计算方法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涨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涨停板制度类型
固定涨停板制度
固定涨停板制度是指在交易所中,根据各个品种的波动情况,制定了固定比例的涨跌停板水平。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制定了不同的涨跌停板水平,如期铜为6%,期糖为4%,期锌为5%等。与此同时,交易所还保留了根据市场变化对涨跌停板进行动态调整的权利。相对于采用固定值作为价格变动区间,固定比例的涨跌停板制度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的波动情况。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既能满足投资者对价格波动的承受能力,也能通过收取保证金来控制市场风险和投机行为。因此,固定涨停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机制创新。
浮动涨停板制度
浮动涨跌停板制度是一种相对于固定涨跌停板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交易所设定了多个熔断点,并根据价格的波动情况来调整涨跌停板的范围。当价格触发预先设定的熔断点时,交易会被暂停一段时间或在限制区间内继续进行交易。随后,价格波动的幅度将扩大至下一个熔断点,直到达到当日价格波动的上限。例如,东京商品交易所对黄金设定了多个熔断点,每个熔断点对应的价格变动范围不同。浮动涨停板制度相较于固定涨跌停板制度更具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波动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影响。这种浮动涨停板制度更适合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的英美发达国家
中国涨停板制度特点
适用性
稳定市场波动
涨停限制可以起到稳定市场、减小投资者情绪波动的作用,能够减小过度反应的程度,动态与静态正跌幅限制都显著抑制价格对于基础价格的偏移。动态涨跌幅限制可有效抚平市场反应波动程度,提高市场反应有效性。动态涨跌幅限制可提高市场流动性。
降低违约风险
涨停板制度限制了合约价格的上涨幅度,防止价格过度波动,从而减少了投机行为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通过限制价格的上涨速度,涨停板制度能够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恶性循环,提高市场的稳定性。稳定的市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预测市场走势和风险,减少了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此外,涨停板制度限制了价格的上涨幅度,减少了市场操纵的机会,提高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违约的风险。
局限性
价格发现延迟效应
价格发现延迟效应指的是在A股市场中,当价格运动到涨跌停板时,交易可能被干扰甚至停止,使得价格被迫在更长的交易日中趋向均衡价格。股票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延迟效应,使得股票价格在达到涨停继续持续上涨的趋势。涨停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票价格的发现过程,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尽管涨停限制意在防止股价的过度涨跌,但实际上,在涨停后,股价的价格变化频率明显高于其他情况。虽然涨停后价格可能会出现反向变化,但与其他情况相比,涨停限制下价格反向变化的频率明显较低。降低了股票交易市场的市场效率。静态涨跌幅限制会阻碍交易实现,影响市场交易的持续性。
磁吸效应
磁吸效应是指当股价靠近涨跌停板价或者熔断阈值时,涨跌停板价(或熔断阈值)就像一块磁铁,吸引股价朝向它,从而提高了股价到达涨跌停板价(或熔断阈值)的速度或概率。磁吸效应背后的原因是投资者担心在股价达到涨跌停板价或熔断后,市场的流动性会出现缺失。为了确保自己的订单可以交易,投资者会提前交易,即使给出的价格可能不是他们期望的价格。磁吸效应在市场中可能会引起股价的剧烈波动,并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产生影响。
助长投机行为
中国涨停板存在“广告效应”,涨停板存在被市场操纵者利用的可能,操纵者可以利用涨停板对投资者关注的影响来更好地完成操纵行为,且涨停股票的后续表现符合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价格压力假说”。
首日涨幅限制制度的初衷是引导投资者朝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但实际情况却助长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并提高了新股IPO的抑价率。这一制度对投资者情绪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情绪越高涨,新股股价波动范围越大,进而导致IPO的抑价率增加。同时,涨幅限制的设置使得投资者情绪进一步升高,加剧了IPO的抑价程度。这种相互作用效应在限制首日涨幅的情况下更加显著,使得首日涨幅限制的IPO抑价率明显高于未限制的情况。此外,企业在选择上市板块时更倾向于选择IPO抑价率更高的主板和创业板,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了“两头重中间轻”的特征。
交易干扰效应
价格干扰效应指的是在存在涨跌停板制度的市场中,当股价达到涨跌幅限制时,投资者不能通过提高报价买入来调整投资组合,股票流动性被干扰,使得交易量在涨停板后仍然较大。
波动性溢出效应
波动性溢出效应是指在涨跌停制度下,原本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实现的涨跌幅被限制延伸到更长的时间内。以及当股票在A股市场达到涨跌停后交易日的波动率大于H股市场上的波动率的现象。这种现象意味着涨跌停板存在一种波动性溢出效应,即A股市场中的价格波动会对H股市场产生影响。
相关建议
投资风险
打板追涨
专门买涨停又叫“打板”。它的盈利潜力较大,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打板买入的核心原理是在个股拉涨停时买入,以期望在次日能够获得较好的利润。
对于投资者这种交易策略的风险:首先,打板交易可能会导致当天盘中亏损。由于涨停股票价格在当天盘中无法交易,如果买入后股票价格出现下跌,可能会导致当天账面亏损。其次,如果打板失败,次日可能会继续亏损。打板买涨停的亏损幅度一般较大,通常在-6%左右。对于打板买入三板或以上的股票,亏损幅度可能更大,一般在-9%左右。
机构操纵
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投入大量资金、集中连续交易来操纵股票价格的情况。他们利用庞大的资金优势和盘技巧,有计划地买卖股票以影响股价的升跌方向、涨跌幅度以及升跌的时间。这种操纵股价的行为可以给机构投资者带来主动优势,能够更好地掌握主动权,自主决策,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预期的收益。
如2012年5月10日,中信证券福州连江北路证券营业部在当日买入147万元,尽管这个数额只在百万级别,但对该股的涨停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5月10日,国泰君安深圳益路证券营业部当天买入金额为672万元,虽然数额较小,但占当日成交总金额的286%,这个比例相当高,对该股的涨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各类稳定机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是指对单一证券的日内成交价格设置一定的波动范围,使其仅可在有限的涨跌幅范围内进行交易。传统的静态价格涨跌幅限制是根据前一日收盘价设定的,当股票达到涨停价或跌停价时,会暂停相应的买卖交易。而动态价格涨跌幅限制则根据特定的参考价格进行设定,如美国证券市场的个股涨跌幅限制机制,参考价格是根据前几分钟的已成交订单的平均价格计算的,其涨跌幅限制范围是动态调整的。在涨跌幅限制触发时,交易可能会有一定的暂停或集合竞价恢复的规定。不同交易所和市场对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设定会有所不同。
“价格笼子”机制
“价格笼子”机制是指在系统内以现有的买卖订单为基础,限制新订单的价格区间。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直接被系统拒绝,以防止证券价格突然大幅波动。这种机制在没有价格涨跌限制或价格涨跌限制设置太宽的市场中很常见,可以作为价格波动限制的替代方案。价格波动限制控制日内价格变动以减少长期波动,而"价格笼"机制控制个别交易引起的瞬时价格变化,以减轻短期波动。
香港交易所是“价格笼子”机制的典型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市场,盘中交易的买入(卖出)指令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交易系统内现有买入(卖出)指令申报价格的最低价格变动单位24个,且当日任何时间的指令申报价格不得偏离最新交易价格9倍或以上。日本交易所集团还推出了“价格笼子”机制,在更宽松的价格涨跌限制基础上,要求下一次报价必须在前一次交易价格的一定范围内。
波动性中断机制
波动性中断机制是指当单只证券的价格波动超过规定价格一定幅度时,自动暂停该证券交易一段时间(冷静期),随后以集合竞价方式恢复交易。该机制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提高价格发现效率、改善个股流动性和降低个股日内波动。不同市场的波动性中断机制在参考价格、价格限制范围、冷静期时长和是否暂停交易等方面存在差异。
不同市场的波动性中断机制在参考价格、价格限制范围、冷静期时长和是否暂停交易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参考价格方面,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前几分钟的成交价格,而伦敦和韩国使用最新成交价格。价格限制范围和冷静期时长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动态波动性中断机制更受青睐。
指数熔断机制
指数熔断机制类似于波动性中断机制,当指数下跌超过设定幅度时,会暂停整个市场的交易一段时间,然后以集合竞价方式恢复交易。该机制的目的是防止市场瞬时大跌,缓解恐慌情绪,使投资者行为恢复理性。然而,指数熔断机制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并加剧抛售压力。因此,该机制更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主导、投资者行为相对理性的市场。在引入多档指数熔断机制时,需要考虑熔断阈值的设置和间隔的宽度,以避免制度效果不佳。目前,一些市场已经引入了指数熔断机制,如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韩国交易所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总的来说,指数熔断机制的发展趋势是引入多档熔断阈值,确保市场流动性,并在冷静期结束后以集合竞价恢复交易。
集合竞价延长机制
集合竞价延长机制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结束时,如果可能成交的价格超过参考价格的一定范围或发生某些特定情形,暂时不对订单进行撮合,而是延长委托申报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撮合。该机制通常用于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以及可能存在的日内集合竞价阶段,有助于集合竞价过程充分反映市场信息。这是一种各市场通用的机制,可以独立使用,无需与其他机制组合实施。
伦敦市场是典型的采用该机制的市场。在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如果集合竞价时间结束时,单只证券的指示性撮合成交价偏离参考价格一定区间,不会立即成交,而是延长委托申报时间5分钟后再进行撮合。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参考价格为前一日收盘价格,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参考价格为收盘前10分钟的数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集合竞价时段价格波动范围根据股票的种类而不同,开盘阶段价格的波动范围为10%-200%,收盘阶段价格的波动范围为5%-150%。
此外,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制定了市价订单延长机制。在预定的集合竞价时段结束时,如果所有的市价订单不能全部得到成交,则集合竞价时间延长2分钟。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特殊股票处置机制
特殊股票处置机制,也称为分盘撮合机制,是指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证券采用与一般证券不同的交易撮合制度。该机制被用作对异常股票的监管措施之一。
台湾证券交易所(简称台交所)为例,每日收盘后,台交所通过涨跌幅、成交量、换手率、持股集中度、市盈率等指标分析每只股票在一段时间内的交易情况。对于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股票,台交所会公告其交易信息,并在该证券名称前标记“注意股票”字样。当股票连续多个交易日被标记为“注意股票”后,台交所将在该证券名称前标记“处置股票”字样。在随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台交所会对该股票实施人工处置撮合机制。具体而言,在盘中交易时段,通过5分钟、10分钟或20分钟的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同时,根据情况,还会实施限制每日交易规模、全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及暂停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特殊股票处置机制的目的是监管异常股票,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参考资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2023-08-08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3-08-08
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2023-08-08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08-0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3-08-08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广州期货交易所.2023-08-08
..2023-08-05
..2023-08-07
目录
概述
涨停板制度发展
国际涨停板制度
中国涨停板制度
初期探索
走向成熟
基本信息
基本概念
计算方法
涨停板制度类型
固定涨停板制度
浮动涨停板制度
中国涨停板制度特点
适用性
稳定市场波动
降低违约风险
局限性
价格发现延迟效应
磁吸效应
助长投机行为
交易干扰效应
波动性溢出效应
相关建议
投资风险
打板追涨
机构操纵
国际各类稳定机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
“价格笼子”机制
波动性中断机制
指数熔断机制
集合竞价延长机制
特殊股票处置机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