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金,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
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2023年,
山东省共发放临时救助金1.7亿元,救助12.6万人次。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范围、申请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同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临时救助金,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资金。
2022年11月8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表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
失业保险金领取无法覆盖的
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2023年,山东省民政厅会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残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表示,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同时,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
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
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