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企业资源补充性养老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中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领取方式允许按月领取、分次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三种方式。领取人需满足退休、出国定居、死亡或者提前退休中的任意一种情形。
企业年金办法》于2016年1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22年末,中国共有12.8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比增加8.92%;参加职工人数达3010万人,同比增加4.70%;积累基金28717.92亿元,同比增长8.75%。
重要作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的实施与发展,有利于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急速增长;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改善职工退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为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形式的福利制度,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对企业作用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展现企业良好文化,通过完善并提高职工综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对核心价值贡献人员形成中长期激励,提升企业凝聚力;针对不同人员缴费拉开差距,将激励和职工价值贡献挂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从而吸引并挽留优秀人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对个人好处
能增加退休收入: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定期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而加薪则不能保证起到养老储备的作用。
能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有税前列支和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薪酬作为个人所得则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缴费经过年金基金按规定投资运营能够获得保值增值。
功能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自主建立、突出重点。鼓励中央企业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应当与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可以适度倾斜。
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并加强监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执行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信托准则
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实施条件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中央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基础管理健全规范。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决策、监督制度,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健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细化,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条件和要求。
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也叫DC计划)和待遇确定(也叫DB计划)两种类型。
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的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每次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
办理程序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酌情组织现场检查。(5)组织专家评审。(6)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向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部分委托人、相关管理机构等发出主体间评价表并汇总反馈情况。(5)酌情组织现场检查。(6)组织专家评审。(7)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规范,依规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3.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推进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完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6.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方案订立变更和终止
订立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的订立方案应该包括参与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九项。且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报送部门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生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变更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终止
如出现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中央企业方案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方案设计
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适度拉开分配差距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企业缴费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中央企业集团所有参与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总部平均额可以按照所在城市的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合理界定归属条件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
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要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的测算应当客观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类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使用工资结余进行过渡期缴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专项说明。
基金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账户管理
归属条件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企业年金方案通过正规途径终止的;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账户变更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领取条件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监督管理
运营管理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公开选择管理机构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严格考核服务质量
中央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全面管控运营风险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遵循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企业年金的中央企业应当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领导,促进企业年金稳步健康发展。企业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方式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落实监管责任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停止实施其他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确保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所属企业可以根据集团整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年金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相应程序执行。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年金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违规实施企业年金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建立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定或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当将年金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方案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年度实施情况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国资委报告。
个人所得税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不缴纳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条件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企业报备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运行情况
发展困境
规模小
企业年金发展规模相对较小。中国企业年金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飞速发展,成效有目共睹,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共有8.7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388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4770亿元;不过,与此同时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经高达94293万人,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更是达到58152亿元。从数据分析来看,虽然企业年金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但其覆盖人数却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的2.5%,基金结存也仅占到基本养老保险的25.4%,无论是其覆盖面,还是发展规模都远不及基本养老保险,其发展速度更是与基本养老保险相距甚远。
地区不均衡
企业年金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分析,行业积累占年金积累的近四分之三,其中交通运输、石油化工、水利电力、电子信息等行业成为新时代企业年金发展的排头兵。与此同时,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沿海省份与内陆省份、大型国有企业与一般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规模相差悬殊。截止到2018年6月,上海市企业年金资产金额已经达到685.6亿元,江苏省辽宁省湖南省青海省企业年金资产金额分别达到377.7亿元、141.6亿元、127.5亿元、28.7亿元,而西藏自治区企业年金资产金额仅达4.1亿元,企业年金地区间的发展不均衡被体现的淋漓尽致。
投资收益差
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相对较差。企业年金在不断地发展,但其投资收益却极其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企业年金收益往往会随着国民经济的波动而波动,这也恰恰说明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水平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小规模下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尚不安全、收益尚不稳定,必然会给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限制,必然会造成基金的支付无法保障。
发展问题
法律体系
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保障。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虽然陆续颁布了不少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文件,但是缺乏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的法规。直到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陆续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针对性文件,为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18年2月,《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发展迈向新的台阶。然而,从其年金制度的规范化历程中不难发现,尽管各类通知、文件、管理办法在不断促进企业年金的稳步发展,但不系统、不完善、碎片化的管理制度仍然给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了不少隐患,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政策无法落实
各类保险负担重,优惠政策未落实。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以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让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倍感压力。与此同时,以税收优惠为主的各类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和落实不到位也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原因。与国外企业年金运行给予的阶段性免税、降费等优惠政策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尝不到甜头、看不到亮点,从而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望而却步。各类保险负担重,优惠政策未落实。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以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让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倍感压力。与此同时,以税收优惠为主的各类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和落实不到位也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原因。与国外企业年金运行给予的阶段性免税、降费等优惠政策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尝不到甜头、看不到亮点,从而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望而却步。
宣传与需求
政策宣传不到位,职工需求不强烈。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具有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改善生活条件的作用,建立企业年金后最大的受益人便是职工本人。但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历程中,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年金建立的意义并不了解,反响也不强烈,宁愿现在拿着较高的收入来改善当前的生活水平,也不愿为退休后未来出谋划策。
发展对策
要确保企业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并使之“老有所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市场运行机制。企业年金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政府、企业、职工三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当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投资的监管体制,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对投资风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要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清楚地了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并建立起各类风险动态评估和应急防范机制,更好地保护基金成员和投保者的合法权益。
优化税收政策
进一步优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当今世界,企业年金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其行政约束机制不仅完善,而且还建立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奖励机制,从而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筹资方面实行免税;二是在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三是加大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企业年金宣传力度。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虽然早就公布实施,但许多企业和员工对其发展及意义仍不了解。为了提高企业与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政府部门应该从基础做起,定期开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与推广,让广大职工能够清晰的了解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意义,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够改善退休后的生活质量,通过强化宣传、扩大覆盖的方式推动企业年金健康发展。
风险管理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需要的重要资产,其安全性关系到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安全性是企业年金投资和运营的首要最基本目标。
主要风险
在国家监管机构指导下,企业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银行)、投资管理人和受益人(计划参加人),外部还有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形成了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多种复杂关系。上述特点决定了企业年金的风险链较长,风险面较大,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市场风险
指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各种证券价格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通货膨胀水平、国际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突发性灾害事件、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信用风险
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债券等信用敏感性金融资产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资产损失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违反法规、合同或投资指引的规定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发生的大额给付的风险。
管理策略
总体策略
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具体特点,全面风险管理是须以受托人为企业年金运作的核心, 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应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之中, 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与风险报告,为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目标-暨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首先,企业年金的全面风险管理是管理前述各类主要风险的总和, 需要针对所有类型的风险, 采用相应的制度设计、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还必须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实现整合性管理, 而非孤立地看待和应对某一种风险。同时,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有机循环过程, 在内容上涉及到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计划建立与报备、账户开立、缴费、投资管理、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管理、托管、基金待遇支付、计划变更和终止等过程。
实施要点
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养老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结合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实践来看,企业年金全面风险管理可以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素: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完备的风险管理架构、精准的风险识别评估、健全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只有系统地构建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个业务层次、各种类型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以“绝对收益为主,相对收益为辅”的投资保值增值目标。
地方政策支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市场、平台、宣传、示范“四位一体”新模式,聚力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一是倡导建立“企业年金发展联盟”。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建立,建立企业年金的推动力主要在于企业和年金法人受托人等市场主体。“青岛市企业年金发展联盟”汇聚起全市企业年金市场化资源,搭建起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受托机构及其他管理人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企业年金信息、资本、技术等要素组合互动,充分调动了市场主体发展和建立企业年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支持举办“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举办高水平企业年金论坛,可有效提升企业对年金政策的接受度。联盟承办了青岛市首届企业年金发展论坛,邀请部分年金受托机构全国总部的专家到青岛做企业年金专题演讲,企业对年金政策体系和经办流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三是政企合力宣传推广企业年金。借助政府平台宣传推广年金,可快速提高企业年金政策的知晓度。联盟与青岛广播电视台合作开展年金专题直播,通过政府“政策通”平台开办年金云课堂,联合制作企业年金动画短视频,通过公交、地铁、电视等公益平台播放,企业年金成为了青岛市民家喻户晓的“第二份养老金”。四是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年金扩面。青岛市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聘任制人员全员建立了企业年金,管委工作人员“现身说法”,作为企业年金政策的义务宣传员,示范带动园区入驻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年金。“四位一体”新模式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市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加入年金计划的人数和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8.7%、6.7%、28.15%。全市入驻开发区的企业中,2.3万名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2倍。
年度数据
截至2020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10.52万个,参加年金职工2717万人。截至2020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近2.25万亿元,2019年为1.8万亿元,同比增长25%,实际运作资产2.21万亿元。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养老金第一支柱占比65.76%,第二支柱占比34.23%,第三支柱占比0.01%。2021年末,全国有11.7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875万人。
据《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共有12.8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比增加8.92%;参加职工人数达3010万人,同比增加4.70%;积累基金28717.92亿元,同比增长8.75%。
数据显示,全国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1860个,其中单一计划1783个,集合计划58个,其他计划19个。2022年当年,企业年金领取人数为279.86万人,同比增长11.43%,领取金额741.46亿元,同比增长8.34%。
2022年,全国企业年金投资资产净值为2.83万亿元,同比增长8.61%,共建立年金组合5387个,较2021年末增加422个,当年投资收益为-478.97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83%。此前,仅有2008年和2011年的平均收益率为负,2022年的平均收益率与2008年的低点持平。
与养老金区别
在普遍所称的养老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其与企业年金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国家的强制规定,一个只是国家鼓励建立的。
基本养老的缴费比例为企业20%、个人8%。企业年金则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与职业年金区别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参考资料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2023-09-03
企业年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09-03
首页 欢迎访问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网站.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2023-09-03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03
企业年金的全面风险管理.新浪财经.2023-09-03
青岛市推出“四位一体”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新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09-04
目录
概述
重要作用
对企业作用
对个人好处
功能
基本原则
执行标准
信托准则
实施条件
运作模式
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
审批层级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办理程序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方案订立变更和终止
订立
报送部门
生效
变更
终止
中央企业方案
方案设计
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适度拉开分配差距
合理界定归属条件
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
基金筹集
账户管理
归属条件
账户变更
领取条件
监督管理
运营管理
公开选择管理机构
严格考核服务质量
全面管控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
遵循法律法规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报告制度
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条件
缴纳条件
企业报备
运行情况
发展困境
规模小
地区不均衡
投资收益差
发展问题
法律体系
政策无法落实
宣传与需求
发展对策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优化税收政策
加大宣传力度
风险管理
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策略
总体策略
实施要点
地方政策支持
年度数据
与养老金区别
与职业年金区别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