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英文: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同时,对外还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反垄断统一执法、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前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49年10月,国家设立中央私营企业局,同时各大中城市也相继成立工商局。1952年10月,中央私营企业局与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更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57年起国家开始全面推行高度集中的
计划经济制度,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许多地方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或合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破坏,陷入瘫痪状态。1970年7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正式撤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合并为商业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被撤销或被合并。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随后于1978年9月,国家恢复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设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以下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82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3月,国家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
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合并,其办公地址在
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根据2019年7月30日公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27个,负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有31家;机关行政编制805名。现任党组书记、局长为罗文。
历史沿革
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私营工商业在
国民经济中占比较大,此外还存在部分外资企业。为了加强对私营工商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1949年10月,国家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立中央私营企业局、中央外资企业局等,分工负责管理国营工商业、
公私合营工商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外资企业。同时,各地也相继成立了工商局,以行使
行政管理职责。
1952年10月,国家决定合并中央私营企业局与中央外资企业局,并更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政务院,主要任务就是按照总路线的要求,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行政管理,推动它们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该局还负责调整公私关系,通过
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负责工商企业登记、个体工商业登记、商标注册、度量衡管理、发明审定等工作。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各地工商局也相继将对国营商业领导、管理任务交由商业局(厅),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而到了1954年,政务院更名为国务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局。
计划经济时期
自1957年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强调行政命令,通过指令性计划来
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行为。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
商品经济,使得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许多地方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或合并。特别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破坏,陷入瘫痪状态。1969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撤掉牌子,1970年7月被正式撤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合并为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归商业部商管组负责。而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仅北京、
上海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个省区保留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其人员规模有限。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被撤销或被合并,大多数并入商业局,少数合并入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或被被下放到干校劳动,或被调到其他单位。此外,1975年5月,商业部成立了工商管理局。
恢复和发展时期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为适应社会
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得到逐步恢复。1978年9月25日,国家决定恢复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设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以下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为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
1979年10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1月1日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1981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汇报提纲的通知》。《通知》指出,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7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
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为了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进行了机构改革。而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
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4月10日正式挂牌。
整合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着力于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
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
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时隔三年后,国家反垄断局于2021年11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正式挂牌。
2023年3月,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职责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如下: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依法对
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
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
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
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
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11.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
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13.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4.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15.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7.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业农村部
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
生鲜奶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海关总署
1.两部门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建立进口
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
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
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组织机构
总局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直属单位
现任领导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