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出口管制法》(英文:Arms Export Control Act,简称:AECA),是美国现行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1976年美国《国际安全援助和武器出口管制法》修正案将《对外军售法》更名为《武器出口管制法》。
《武器出口管制法》是美国国防领域的的基本法律,《武器出口管制法》共分10章103节,规定了对外军售以及国防物品、国防服务和培训的商业销售的权限和一般规则。美国出口管制实行分类管理。《武器出口管制法》执行机构为
美国国务院和
美国国防部。
《武器出口管制法》是美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外军售以及国防物品、国防服务和培训的商业销售的权限和一般规则。其前身为1968年通过的《外国军事销售法》( Foreign Military Sales Act,FMSA)。1976年《国际安全援助和武器出口管制法》修正案将《对外军售法》更名为《武器出口管制法》。
美国出口管制实行分类管理。
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军品清单(USML);
美国商务部负责管理商务部管制清单(CCL),即两用
物项清单,美商务部具体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部门为产业与安全局(BIS);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美国能源部负责核产品的出口管制。《武器出口管制法》执行机构为美国国务院和
美国国防部。
《武器出口管制法》其主要目标是,保持社会、经济、政治进步所必需的国际和平和安全环境,以国际协约的形式加强与友好国家的共同防御合作,落实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目标和外交政策等。
《武器出口管制法》共分10章103个部分,各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外交和国家安全政策及限制;第2章,对外军售授权;第3章,军品出口管制;第4章,总则、管理条款与其他条款;第5章,特别国防采购基金;第6章,国防品租赁以及基于
合作研发目的投资;第7章,
导弹与导弹设备技术管制;第8章,化学与生物武器扩散;第9章,转让特定设备到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第10章,核扩散管制。
《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国政府对敏感性设备、软件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并推动达成外交政策目标。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演变的历史表明,出口管制始终是美国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武器出口管制法》是美国国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国防物品、国防服务和培训以及对外军事和商业销售提供了一般规则。其前身为1968年通过的《外国军事销售法》( Foreign Military Sales Act,FMSA),1976年通过的《国际安全援助和武器出口管制法》修正案将其更名为《武器出口管制法》。
2023年12月9日,
美国国防部表示,
美国国务院已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紧急声明,要求立即向
以色列出售约1.4万枚坦克炮弹,价值约1.065亿美元。美国总统拜登已向
美国国会申请批准一项价值超过5亿美元的大型军售计划,其中包括向以色列出售45000枚“梅卡瓦”主战坦克炮弹。此次出售是该大型军售计划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