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名7岁学员在吕淑娟的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学习舞蹈时受伤导致双下肢完全瘫痪,伤者父母将吕淑娟起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吕某娟及其作为共同经营者的丈夫承担70%责任,赔偿共计113.7万元。吕淑娟提出上诉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7月13日,吕淑娟发文回应了该案件。
2012年10月12日,张某甲在吕淑娟、
刘署光经营的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学习舞蹈,在做“下腰”动作时摔倒,后出现腿麻、腰痛症状。当日到辉南县康达医院就诊,此后分别在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天坛普华医院、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损伤、无骨折脊髓脱位损伤、双下肢完全瘫痪。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甲损伤情况已构成一级伤残;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终身需依赖他人护理。
后伤者父母将吕淑娟及其丈夫起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吕淑娟及其丈夫承担70%责任,共需赔偿原告1137089.50元。吕淑娟后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2015年6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吕淑娟等的
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吕淑娟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3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吕淑娟的再审申请。
2015年,吕淑娟到期不履行
给付义务,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被拖欠了近4年后,至2018年年底执行完毕。
2021年7月13日,吕淑娟发文回应了该案件。吕淑娟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一家一直在全力配合孩子的治疗,之所以一直拖到2018年才完成赔付是因为当时家里有困难,最后在法院的帮助下达成了和解。并且吕淑娟也承诺会把对方当成自己的另一个女儿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