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宗博
祁连山非法采煤事件举报人
金宗博,男,2024年4月3日逝世,生前曾担任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六合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祁连山非法采煤事件举报人
2005年初,金宗博以自己的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跟李似龙合作。同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资300万元。随后,金宗博接替李似龙担任紫金公司负责人。7月,李似龙进行了一场“一股二卖”的操作,引起了一场千亿矿权纠纷。自2007年开始,金宗博开始进行申诉、检举、投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却因为一份疑似造假的296号文件屡屡败诉。2017年6月,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
2018年4月和5月,青海省商务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却回避了青海省纪委查实的该文件被收回撤销的关键事实。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青海省商务厅于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金宗博因为维权近二十年,过得孤苦伶仃、贫病交加,赔光了所有。2024年4月3日凌晨3时许,他在其西安住处坠亡。
人物经历
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资300万元,并在次年木里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业有限公司拥有12%的股权。随后,金宗博接替李似龙担任紫金公司负责人。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金宗博的公司)与华利公司(李似龙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利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以49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金土地公司。
2005年7月25日,华利公司又与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兴青公司以1500万元的对价,收购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2006年11月27日,已任华利公司总经理的金宗博不服一井田千亿煤矿被“调解”给兴青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撤销上述调解书及和解协议。自2007年开始,金宗博开始进行申诉、检举、投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10月22日,马少伟(兴青公司董事长)出具红头文件——青海省商务厅文件青商资字[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以下简称296号文件)后,青海省高院驳回华利公司申诉,兴青公司胜诉。
2017年6月,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网络曝光引起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2018年4月和5月,青海省商务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随后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青海省商务厅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金宗博因为维权近二十年,一直过得孤苦伶仃、贫病交加,赔光了所有。2024年4月3日凌晨3时许,他在其西安住处坠亡。
相关事件
2005年初,金宗博结识了李似龙。此时,李似龙在木里煤田整合中面临出局。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龙合作。同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资300万元。这笔资金让生死关的华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并在次年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业有限公司拥有12%的股权。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利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以49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金土地公司。金土地公司遂按约定如期向紫金公司支付200万元,加上先期投入资金,共计500万元。随后,紫金公司宣布人事任免,金宗博接替李似龙担任公司负责人。就在双方协议签署的次日,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青公司)董事长马少伟找到他,提出与金土地公司合作,将一井田项目全部收购,但商谈无果。7月25日,华利公司又与兴青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兴青公司以1500万元的对价,收购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履约期满,兴青公司仅履行120万元。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两次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宁市中院判令“华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金土地公司向有关机关办理紫金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变更手续”。该判决公告期满后,华利公司超过上诉期366天才提交上诉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拒绝受理,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直到两年后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案件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后,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2015年年底之前,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财产转让都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庭审过程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编号为青商资字(2005)296号(以下简称296号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华利公司将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42.91万元转让给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龙变更为马少伟。庭审当日,296号文件复印件上出现“情况属实”的注明,并加盖有青海省商务厅公章。
重审过程中,金土地公司的辩护人发现296号文件存在一系列疑点,很可能涉嫌伪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组证据对296号文件加以证伪,但未被采信。重审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与该院一审结论相反的判决:驳回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关键理由是: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协议转让股权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诉。296号文件这一关键证据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该院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因未经审批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96号文件疑点重重,金宗博自2007年开始,就此进行申诉、检举、投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穷尽行政救济途径。2017年6月,走投无路的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网络曝光引起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青海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与金宗博沟通、反馈过程中表示,经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就296号文件真伪,金宗博曾数次向青海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4月和5月,该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却回避了省纪委查实的该文件被收回撤销的关键事实。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青海省商务厅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
参考资料
金宗博.爱企查.2024-04-03
403 Forbidden.经济参考网.2024-04-03
新浪财经.百家号.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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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经历
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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