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1988年1月18日-2024年3月21日),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
蓝田县安村镇龙村1组37号附37号。
2021年10月1日,刘飞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
蓝田县境内107省道行驶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降低车速,致车辆右侧反光镜与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2022年6月至7月间,刘飞因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原因,持螺丝刀捅伤其前妻张某某致其住院治疗,并多次通过微信威胁、恐吓要杀害张某某、黄某某。同年7月26日,刘飞持尖刀捅刺张某某肩部、胸部等部位,致张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捅刺黄某某颈部、腹部等部位致重伤二级。
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判处刘飞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飞没有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刘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年3月21日,刘飞被执行死刑。
1988年1月18日,刘飞出生于陕西省
蓝田县。刘飞是农民,高中文化,户籍地为蓝田县安村镇龙村1组37号附37号,暂住在西安市
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十里铺新村。
刘飞与张某某离婚后又复婚,并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
协议离婚,离婚后两人曾共同居住生活。
2021年10月1日,刘飞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
蓝田县境内107省道行驶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降低车速,致车辆右侧
反光镜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女,殁年92岁)相撞,造成李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
2022年6月至7月间,刘飞因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原因,持螺丝刀捅伤其前妻
张某某致其住院治疗,并多次通过
微信威胁、恐吓要杀害张某某、黄某某。同年7月26日,刘飞持尖刀捅刺张某某肩部、胸部等部位,致张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捅刺黄某某颈部、腹部等部位致重伤二级。
2021年10月1日5时30分许,刘飞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
蓝田县境内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2公里+400 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降低车速,致车辆右侧
反光镜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92岁)相撞,造成李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刘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飞与被害人张某某(殁年33岁)曾系夫妻,二人离婚后复婚,并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
协议离婚,离婚后曾共同居住生活。其间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时年38岁)关系密切。2022年6月至7月间,刘飞因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原因,持螺丝刀捅伤张某某致其住院治疗,并多次通过
微信威胁、恐吓要杀害张某某、黄某某。同年7月26日17时许,刘飞购买尖刀一把,来到西安市
新城区华清西路贝斯特西北五金机电市场内,确认张某某在黄某某经营的馄饨店后,到该市场公厕守候张某某。19时许,刘飞堵住来上厕所的张某某,张某某打电话叫来黄某某后,黄某某带张某某离开,刘飞尾随并趁二人不备,持尖刀捅刺张某某肩部、胸部等部位,致张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捅刺黄某某颈部、腹部等部位致重伤二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刘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