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年,女,
沅江市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2005-2006年教育部公派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San Bernardino分校访问学者。
环境法博士点、硕士点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分会常务理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湖南省第二届“121人才”入选学者。
1980年,李爱年就读于
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1984年,李爱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李爱年留校担任助教。从事助教的9年时间里,李爱年先后考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1993年起,李爱年转入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法学教研室任教。2009年,李爱年受聘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基础理论与环境法制度研究,在《
光明日报》、《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中国软科学》等刊物发表《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论文60余篇;出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专著3部;合著《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1部、主编《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基础》等教材6部;主持国家、省部级课题8项。
曾获
湖南省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四等奖、
长沙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二等奖、
湖南师范大学首届“十佳师德标兵”、湖南师范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