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总省
伪满洲国的行政区划
兴安总省是满洲国在其统治时期设立的行政区划单位,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
历史
兴安总省的前身为1932年3月9日成立的兴安省,后分为兴安东、南、北、西四个分省。1934年12月1日,各分省升格为省。1943年10月1日,兴安北省保留,而兴安东、南、西三省的省公署被撤销,改为中心区行政公署,并成立兴安总省,统管兴安北省及三个中心区的事务。兴安总省的省会设在乌兰浩特市街(今乌兰浩特市),管辖区域包括2市、4县、25旗,总面积约为433,920平方公里。1945年8月,随着苏日战争的爆发和满洲国的覆灭,兴安总省的建制随之解体。
行政机构
兴安总省设有省长、参与官、咨议、参事官和秘书官等职位,下设官房、民生厅、警务厅、产业厅、交通厅等部门。1945年5月1日,增设畜牧厅、林政厅。
行政区划变迁
1932年12月17日,原黑龙江省的呼伦、胪滨、室韦奇乾村四县划入兴安北分省。1933年1月19日,雅鲁、布西、索伦镇三县(局)划入兴安东分省,扎赉特旗划入兴安南分省。1933年7月公布的行政区划表显示,兴安东、南、西、北四分省共辖27个旗、县、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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