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是由
上海石化等12家单位发起,并得到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行业发展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得到上海市及长三角地区多家润滑油研究和生产单位的积极响应。协会自2003年底开始筹备,到目前已有会员单位33家。
成立背景
上海是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前沿,各行业的润滑用油认识水平及要求相对较高,全年用润滑油约30吨,占全国总用量的10%以上。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及
汽车工业和机械设备行业的发展,市场的细分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润滑油市场迎来了更加激烈的竞争局面,其竞争的范围是国际性的。为了进一步提高
上海市各相关行业的用油水平,改变目前油品研究生产与用油行业需求信息沟通少、油品研究生产水平与用油水平差距大的现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大颁发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文件精神,在上海市经委及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领导的关心及支持下,筹备成立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以弥补上海市目前在润滑油行业方面尚无相关专业调规范平台的缺憾,希望通过协会构筑供需双方的交流平台,沟通产用信息;通过提供高质量润滑油促进用油水平,保证用油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同时通过用油需求促进
上海市润滑油品研究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协会还将通过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标准等一系列手段,达到以优抵劣、规范市场的目的,为上海市的润滑油技术与汽车机械设备工业水平发展的协调和市场规范探索新路。
协会简介
在协会的筹备过程中,不仅受到了上海市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帮助,也得到了中石化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中石油润滑油公司领导的关注和支持,使协会的筹备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4月和8月分别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发起人会议,无记名投票选出了一名拟任会长和四名拟任副会长;2004年7月召开了会员准备会议,通报相关筹备情况。
主要任务
1、为会员提供服务(包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标准制订、开展国产化替代、规范润滑油品市场等)。并实施对润滑油品生产、应用的自律协调和行为规范。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润滑油品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3、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4、协会网站与会刊,定期发布信息与出版《上海润滑油信息》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润滑油品行业市场信息;介绍国内外
润滑油脂产品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传播政府各项新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协会内外主要活动等。
组织机构
1、协会现有会员单位90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4家、理事单位19家)。
2、协会有一个分支机构(添加剂专业委员会);两个专家工作组(油品分析化验、润滑质量工程);
3、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分支机构(添加剂专业委员会)暂不设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兼任。秘书处下设:咨询服务部、发展部、事务部、信息部、培训部、项目部。
4、协会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
协会发展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创立于2005年6月。协会汇集了润滑油、脂的生产、研发、质检、销售、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5家,由会长单位1家、4家副会长单位、13家理事单位组成。其中生产型企业23家(占总会员单位65.7%)、销售型企业4家(占总会员单位11.5%)、科研服务型企业5家(占总会员单位14.2%)、关联性企业3家(占总会员单位8.6%)。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拥有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特色产品与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拥有多个专业指导性网站与专业杂志、刊物。拥有中国润滑油品行业权威评定、评估专业机构与多个国家级实验室。聚集了中国目前水平最高的润滑油品评定分析、生产、科研、咨询、培训、润滑服务的组织与人才。
协会目标
上海市润滑油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市的润滑油企业将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状态下,合力打造集团化的高水平和精品品牌,营造我国自己的强势产品,在提高和优化润滑油技术水平的同时,为汽车、机械设备、机电、造船等用油行业提高质量的润滑油和高水平的应用技术服务,为我国的润滑油研究、生产和应用水平的提高做出努力。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润滑油是综合各领域的高技术产品,是工业的血液。润滑油品的制造、应用关联到汽车、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电力、冶金、机械、电子、仪器仪表等各大支柱工业的平稳、有效、持续发展。是一项跨行业的集生产、流通、技术、应用的新型材料。润滑油品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遵守宪法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标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实施对润滑油品的生产、科研、应用的组织协调,行为规范,依法维护生产、应用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和完善润滑油品市场,为促进本市润滑油品生产、应用的健康、深入发展作贡献。
第二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协会的自律机制,更有效地规范行业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倡导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利益,规范企业生产管理与服务管理,倡导先进管理理念,提高行业基本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本行业所有从事润滑油生产、研究、质检、市场发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企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如何,都应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者予以教育和必要的制裁。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的道德谴责、经济制约,直到撤消该企业的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惩处。非会员企业的经营者倘若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协会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行 规
第六条 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要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会有责任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颂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交涉、妥善解决。
第七条 坚持守法经营,自觉贯彻执行政府公布的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法令法规,坚决反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行业的行为。
第八条 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善待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九条 树立崇尚诚信的服务理念,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可靠、准确、合适的产品。
第十条 维护行业利益。提倡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营造公正、公平、公开有序良好的竞争氛围。
第十一条 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行业的奋斗目标,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关注热点、破解难点、探索实践,加快行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章 行 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分其企业性质、大小、均应相互尊重,同行之间在经营管理、科技应用、市场信息等方面可以适当相互交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做有损行业形象与行业利益的事,经营者实施有可能影响行业或同行利益的举措,应事前向协会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企业实施重组兼并后,需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备案。重组兼并完成后应在内部网站发布,通报信息。
第十五条 同行企业经营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欺行霸市、强势压人,不得哄抬和压低价格。竞争中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企业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同行之间有义务和责任给予帮助。
第十八条 凡涉及行业的大宗业务,可逐步由协会统一进行协调,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经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理事会讨论以后补充完善,如需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Lubricant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LTA。
第二条
本会是有润滑油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与润滑油品生产、技术、质检、市场拓展、技术服务等相关联的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实施对润滑油品生产、应用的自律协调和行为规范,依法维护会员和生产、应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润滑油品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并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协会党支部归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党委领导。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浦东浦城路东园四村439号1704室 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国内、国外先进润滑技术,润滑油高新产品、技术开发以及润滑管理经验的交流及合作。
2、以重大企业发展中新需求为依据,递交润滑油研究、开发生产单位进行,适用或新品种、新水平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策划润滑管理新水平的改进步骤及相应措施,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理考核体系,完善润滑油品市场。
3、组织和参与集团性企业设计阶段选配润滑油,贴切有效地突现专用润滑油的特性功能,并通过设立技术咨询部门,做好全程配套技术服务,完善使用规范。并引荐与国外油等效的国内润滑油品,完成国产化替代,实现企业降本增效
4、组织润滑油质量检测、剖析等理论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用油质量的辨识能力和择用水平。设置条件开展网上信息交流,进行即时性疑难解答和专家评论:
5、组织和收集稿件、编辑并发行。进行专题性论文发布会,在广泛传播润滑油技术的基础上顺应润滑油产品高技术性特点提高协会的学术水平,造就规范产品。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
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7、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有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8、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
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
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10、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的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标准制订、开展国产化替代、规范润滑油品市场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坏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所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本行业和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与资料。
3、对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协会出具公告通报,并介绍该新会员单位;并适时集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年度注册工作。
4.、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内外相关信息,提交有关资料与企业各项报表。
第十三条
1、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所有相关证书与该届理事会颁发的资料。
2、会员连续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注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符合其中一条者视为自动退会。
3、对退会的会员单位,协会出具公告通报,并适时集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审查并经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中有: 理事、副会长、会长),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除名;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免职;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具有代表会长、副会长单位资格;代表该企业履行相关权利的能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参与协会与担纲各项活动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管秘书处工作,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的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后聘用);聘用和辞退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协调处理与其它协会关联的事务以及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1、协会经费必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2、所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
4、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主持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原章程经2009年4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
经2011年4月6日理事会通报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1年4月11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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