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分支机构。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一级分行,省和自治区以下的省级市与地区设立二级分行。分行及分行以下机构实行行员制和预算拨款制。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设立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分行。2023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举行挂牌仪式,恢复省级分行制度,省内原有的城市中心支行更名为市分行。
历史沿革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设立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它们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②调查统计本辖区的经济、金融情况。③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市场,调剂金融机构间资金。④经理国家金库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⑤现金发行、调拨和金银管理。⑥会计结算和联行清算。⑦外汇管制。⑧领导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的工作。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