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税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房产税由
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
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7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