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为
中原地区古代
文官官职名,在清朝之位阶约为
从七品。州判职能通常为地方衙门辅佐主官的基层官员编制,不过也为外派
直隶州知州的左右手,如
台湾府台东直隶州的州判。1912年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清代知州的佐官。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属于散州的,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诸事,均从七品官。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贡生除授外,
汉军外郎、
鸿胪寺主簿、
鸣赞、汉军九品
笔帖式、按察司
知事、府经历、
县丞、布政司
照磨、府知事、县主簿、府州县的训导、布政
司库大使、盐课司大使、批验所大使、仓大使亦可升任。散州的州判任满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光禄典簿、
兵马司副指挥、
京县县丞、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盐运司运判、按察司经历、布政司
都事、盐运司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