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治国,直隶(今
河北省)
安平县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晋察冀军区保卫部副科长、中共冀中区委社会部部长、冀中行署公安局局长。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河北省公安厅厅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常委、纪委第二书记,河北省第四、五届政协副主席。是中共七大代表。
陆治国,1910年8月19日生,河北省安平县人。普通农民家庭出身。青少年时期受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影响,参加进步学生活动。192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青年学生中传播
马克思主义,发展党员,组织开展反帝反封建斗争,参与创立
河北省早期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9月至1931年4月任共青团顺直省保属特别区委员会书记。1931年3月至11月任中共石门中心市委委员。5月至11月任共青团石家庄市委书记。同年11月至1932年6月任共青团河北省直中特别区委书记兼反军阀部部长。1933年10月至1937年7月任中共保属特委委员。1936年下半年担任中共保西中心县委负责人。在此期间,组织领导正定第七中学和第八师范学校的学潮、灵寿暴动以及赞皇反盐店斗争。团结教育进步青年,恢复和发展党的组织,做了大量组织发动工作。
1937年8月至11月间担任中共平汉线省保西特别区委书记,后任直南特别区临时委员会书记。按党的指示,在
滹沱河沿岸组织抗日武装,担任
晋察冀第三分区第十大队第二营政委、教导员,率部同日军进行了顽强的斗争。1938年12月到
延安市的中央保卫部接受训练。1939年4月任晋察冀军区除奸部侦察队队长、特派员、保卫部副科长。深入敌后发动群众,开展除奸反霸斗争,巩固敌后
抗日民主政权,粉碎日、
伪军的封锁和“扫荡”。1941年到
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第二分校学习。1943年到中共中央党校学习,任第十支部书记、校部秘书处秘书。1944年调任中央城工部做交通工作。1945年4月至6月作为
晋察冀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
1946年2月起任中共冀中区委党校校长。1947年3月至1948年7月任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冀中行署公安局副局长。1948年7月至1949年7月任中共冀中区委社会部部长、
公安局局长、区委常委(1948年12月起)。领导冀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开展对敌斗争,组织清匪反霸,打击敌特的破坏活动,保卫了中央机关的安全。1949年7月起任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委员。
1949年8月至1950年7月任中共河北省委社会部副部长。1952年8月至1953年12月兼任
河北省公安总队党委书记。1955年4月至1956年7月、1966年5月至1967年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委员、河北省委监察委员会委员、常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文化大革命”初期受迫害。1972年秋恢复工作后,任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73年3月至1983年4月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73年5月至1976年10月任中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员会书记。1976年10月至1983年6月任中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河北省政法领导小组副组长。1977年12月至1983年4月任河北省第四届政协副主席。1979年7月至1983年3月任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常委。1980年3月至1983年3月任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1981年6月至1983年10月兼任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任河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副主任(至1983年9月)。1983年4月至1985年6月任河北省第五届政协副主席。1993年3月31日因病在
石家庄市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