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20世纪70年代中期,针对俄罗斯远东地区美国整体势力的衰弱以及苏联军事力量增强的状况,日本在加强自身防卫力量的基础上,积极谋求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具体化和有效化。日美两国制定了《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简称“旧指针”)。
条约内容
第一,双方为预防对日本的武装入侵,应建立有效的防卫合作态势。一方面,日本应在自卫所需范围内,保持适当规模的防卫力量,并确保美军稳定而有效地使用日本的基地和设施;另一方面,美国要在保持核威慑的同时,在前沿部署应急部队,并保持能够及时增援日本的其他兵力。此外,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起情报交换、通讯联络和后方支援体制,加紧研究制定联合作战计划,适时举行联合演习和训练。
第二,当日本受到武力进攻时,对小规模的侵略,由日本独自排除;日本独自排除有困难时,由日美共同排除之。作战分工是,日本负责领土及周边海域、空域的防御作战,美国负责攻势作战及对日支援作战。
第三,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发生危机日本安全的事态时,日美双方要进行密切的合作,随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磋商,并事先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日本为美军前来支援提供必要的各种方便。
在上述三项内容中,第一项有关“建立防止侵略于未然的体制”和第二项有关“当日本受到武力侵略时日美采取联合措施”,由于这两项主要涉及自卫队和驻日美军的合作问题,所以到1984年时,双方已经制定了相应共同作战计划,但第三项有关“远东发生不测事态时日美进行合作”只是笼统地提出日本要给美国“提供便利”,但提供何种便利,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该指针的制定,不仅使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带上了军事同盟的色彩,而且也加快了日本增强军事力量的步伐。
指针修改
日美双方在“日美安保磋商委员会”(2+2)会议上达成的协议,日美两国政府已着手再次修改规定自卫队与美军职责分工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会议发表的共同档谋求海洋活动日益活跃的中国“遵守国际行为准则”,日美强化同盟无疑是出于对中国的高度戒备。共同文件提及设立日本版“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和考虑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等事项,写明“美国欢迎採取这些措施,将与日本展开紧密合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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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条约内容
指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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