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时期,又称“宪法之治”。是指1924年
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三个时期。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
军政、
训政、宪法三个时期。宪政时期为
军政府解除权柄,按照宪法建立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宪政时期,召开
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军政府“还政于民”。经过全国大选,产生民选政府,从而达到建立一个独立的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目的。
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宪政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宪法颁布后,即“还政于民”,举行全国大选。民选政府成立,就是建国大功告成。
1935年10月,
中国国民党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提出:“开宪治,修内政,以立民国确实巩固之基础”。后来随着
中原地区进入抗战无疾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