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若被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则其所纳税款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抵扣。此外,《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中规定了多种情况下的应税消费品可以以其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
雪茄、外购已税酒和
乙醇生产的酒等。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指的是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可用于抵扣新产品的消费税税款。
工业企业若既生产也购买相同的应税消费品并进行销售,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这种情况下,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特定种类的产品。另外,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也需要征收消费税,并且允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对于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如果其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从价定率的相关规定在多份税务文件中有明确阐述。例如,《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0号)等文件都对从价定率的执行提供了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