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芳,
夏县人。
洪武中举孝廉。累迁
刑部郎中。
永乐中,出为
吉安县知府。宽厚廉洁,民甚德之。
吉水县民诣阙言县有
银矿,遣使覆视。父老遮芳诉曰:“闻宋季尝有言此者,卒以妄得罪。今皆树艺地,安所得银矿?”芳诘告者,知其诬。狱具,同官不敢署名,芳请独任之。奏上,帝曰:“吾固知妄也。”得寝。已,坐事办事官,从宋礼治
会通河,复为工部都水
主事。
十年,河决阳武,灌
中牟县、祥符、
尉氏县,遣芳按视。芳言:“中盐堤当暴流之冲,请加筑塞。”又言:“自中分导河流,使由故道北入海,诚万世利。”又言:“新筑岸埽,止用草索,不能坚久。宜编木成大,贯桩其中,实以瓦石,复以木横贯桩表,牵筑堤上,则杀水固堤之长策也。”诏悉从之。其后筑堤者遵用其法。以
宋礼荐,工部右侍郎。亡何,行太仆卿杨砥言:“吴桥、东光、兴济、交河及
天津市屯田,雨水决堤伤稼。乞开德州良店东南黄河故道,以分水势。”复命芳往治之。所经郡邑,有不便民者辄疏以闻。事竣还。十五年十一月卒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