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省保险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筹建于1997年8月,1999年12月29日,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简介
协会的职能是:自律、维权、服务、交流。
协会的工作目标是:站在打造和增强陕西省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以有利于促进陕西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主体;成为保险同业及行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成为加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努力营造“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行业发展氛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协调自律,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代表保险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辖内保险市场调研和国内外业界交流,沟通保险行业信息;组织业务培训,扩大保险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完成陕西保监局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等。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正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进行改革,秘书处暂设一室四部,即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统计研究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法律事务协调、财产保险业务协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协调以及保险数据统计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秘书处在常务负责人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自律公约
陕西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更好地遵守和执行《保险法》,维护陕西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经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订约单位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会员公司的行为,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划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四条 订约单位只能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生业务往来,并严格执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标准。
第五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第六条 订约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各种费用支出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
第七条 订约单位不得擅自降低保险费率、随意提高手续费标准、给付回扣、报销业务费用、给付无赔款退费,理赔时不准作通融赔付。
第八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保费收入及各项费用支出(含手续费、佣金等)要按收支两条线核算。不得抵扣保费收入以净保费入帐。
第九条 订约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掘其他会员公司的业务人员。保险业务人员流动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由人员流出公司出具书面手续后,流入公司方可接受。
第十条 订约单位违反本公约的有关约定,一经查实,由协会按相关违约处罚办法做出处罚,违法违规的报请保险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违约处罚保证金制度。订约单位向协会缴存违约保证金20万元,如出现违约处以罚款时,协会将从其缴存违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被罚单位应于接到通知的30日内补足违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在陕西省境内设立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订约单位有义务向保险监管机关及时举报。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由协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2309151、82309153、82309257。
第十四条 相关的业务自律公约及违约处罚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2024-03-19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自律公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