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规范,国家决定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
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形式。其中,正本应放置在教育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许可证的正式使用日期为1998年5月1日,相关发放工作应在同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其审批情况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则应将审批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备案事宜由双方部门协商确定。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