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省煤炭工业局的基础上组建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正厅级建制。
2016年初撤销该机构。
历史沿革
2016年2月,将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与省国资委等部门整合,不再保留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其中,将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承担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划入省国资委,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入省安监局,将煤炭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等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二)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产管理;负责省属煤矿基建项目的审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对煤矿经营管理实行宏观指导;指导煤炭运销协调。
(三)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组织煤炭行业安全技术培训。
(四)负责依法整顿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整治;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省属国有煤炭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亏损补贴指标方案制定和专项工程补贴资金的审定、分配;负责国家煤矿各项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审定、报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六)受省委组织部委托,按管理权限履行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
(七)受省国资委委托,代表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负责省属国有煤矿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及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
(八)负责掌握和分析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省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的发布.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字综合、调研、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信访、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
(二)干部管理培训处负责省属煤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干部的管理与考核;指导煤炭企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的有关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编制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负责研究拟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按《煤炭法》规定权限对开办煤矿条件进行审批;负责煤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专项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负责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拟定和提出煤炭工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建议;负责煤矿企业经济运行,指导经营管理;承担煤炭企业管理和煤矿质量标准化的相关业务;负责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制、破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及年检工作;掌握和分析全省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省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五)国有资产与
财务管理处受省国资委的委托,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和产权管理;负责国有煤炭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省属国有煤炭财务管理工作;拟定省属国有煤炭亏损补贴方案;监督、检查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六)生产技术处负责煤矿生产管理;负责煤矿企业重大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审批;负责煤矿生产运行的调度管理和险情报告;负责煤矿重大生产事故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煤矿瓦斯检测鉴定、生产能力核定和计划控制工作;负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年检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和安全
信息管理。
(七)煤炭运销协调处负责监测、分析和掌握煤炭产品生产、运输、销售情况,对省内煤炭产运销衔接进行宏观指导;组织解决煤炭产运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省内国有煤矿订货和煤炭产量、运输计划、产品价格的协调;研究提出省内煤炭需求平衡、煤矿产量计划、市场价格有关政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有煤矿产品质量工作。
(八)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负责纪检及行政监察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