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
长春市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五)统一管理长春市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的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十)统一领导和管理长春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