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决权可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类型。强制性复决指当特定条件满足时,如法律规定或宪法规定,必须由公民投票决定法律案或其他议案是否成立。而非强制性复决则是在没有法定条件下,公民自愿发起的投票表决过程。
西方式代议制民主形式——国会、内阁、
政党,照搬照套过来,结果与
中原地区固有社会和文化环境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最后陷于破产。在这种情况下,
孙中山提出的“全民政治”成为一个替代方案。既不同于西方的“代议政体”,也有异于
苏联的“人民独裁”,全民政治不满足间接民权,而要求直接民权,似乎更加美好,其实不然。孙中山提出了四种民权即政权,包括
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其中选举、罢免两权是对官制而言,创制、复决两权是对法制而言;五种政府权即五种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来自西方,行政(王)、考试、监察“三权分立”据称来自中国传统。两者之间的关键是“权能分别”。
全国层次上的公民创制权和公民复决权是公民影响政府决策的最主要方式,它给予公民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的机会并使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公民创制权和复决权也是参与式民主中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能够增加大众对政府的参与和责任,因而它要求在集会(包括邻里集会)和
广播媒体上对投票问题展开地方性的和全国性的讨论,从而减少公民复决中滥用公民投票权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