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09月29日发表的政府文件,实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
内容简介
注释:本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经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同意,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
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报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1999版《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
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中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
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十二条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四条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案例选登
2007年起,
湖南省作者戴捷将其所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文稿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法律、
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在满六个月未收到回音后,戴捷凭借国家版权局对于投稿的相关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起诉多家出版社违规,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一审受理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戴捷仍存有本案文稿却声称丢弃、拒不提供,同时又到处投递稿件并起诉出版社要求赔偿,其投稿和诉讼的动机并非依法维护其著作权权益。2008年5月22日,法院一审认定:戴捷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并作出判决:驳回戴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捷负担。戴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于2008年下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