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
昆明市中院公布的胡丹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胡丹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美金5000元。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胡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昆明市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胡丹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70余万元、美金5000元。案件查办过程中,胡丹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查明事实,胡丹在归案时,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其收受胡某贿赂的犯罪事实,虽然其还主动交代了其他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周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但因系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依法成立坦白,因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丹归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
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胡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