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证”是日军侵华期间,为避免社会流民、所谓匪盗及抗战人士等对日军活动的破坏、干扰,确保占领区的安全,并用于表示占领区人民对“
大日本帝国”效忠的一种身份证明证件,也称“身分(份)证明书”,15岁以上的人均需领取。良民证是
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百姓的一种居民身份管理。
抗战胜利后,“良民证”被
中原地区民众看成了耻辱的证明,大部分都被销毁了,民间极少留存。
在中国香港,良民证的作用是证明当事人从来没有刑事犯罪纪录,用途纯粹是为了到(某些)国家旅游、移民或留学之用。至于申请职位或者专业学会会籍等,并非申请香港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充足理由。因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申请是关系到个人资料(个人隐私),所以是要当事人亲身办理的。在香港,从前是到九龙旺角弥敦道工业贸易署大楼申请。现在,当事人是要亲身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申请办理。
良民证是
日本政权对中国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为了占领区的安全,进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 理,为每一位公民发放良民证。从这份良民证可知,且不论日伪对中国百姓的暴行,光从良民证上注意事项可知:凡十五岁以上的中国百姓都要自备照片认领良民证。
太仓县民国28年(1939年)伪政府颁发的良民证 也有的地方直接叫作身分证明书.
以下这本良民证的发证日期是民国30年,也就是1941年,正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占
中原地区时期,在旧中国,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多数没有名字,夫家的姓加上娘家的姓就是本人的名字了。看此证我们知道那时
汉沽区的社会治安直接属唐山警务段管辖,总负责人是
日本侵略者“角川目兼藏”,这身份证有他的
指纹,这证明当时日本侵略者处心积虑的维护他们的统治,使这位角川目兼藏得要按多少万次手印。
也有的良民证是由维持会 保长甲长分发,上面
日语和中文并用,并有日军华北司令部的大印,这张就是。这是日本人侵略中国的罪证之一。
据
新会区档案馆藏载《四邑民国日报》1941年1月21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