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0月30日,是在东莞市科技局批准下,由高新技术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致力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沟通桥梁。
协会概况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重要联络渠道,秉承着“全心全意全方位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包括沟通、培训和服务等方面,旨在提升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协会拥有200多家会员企业,覆盖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多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未来,协会将继续推进自身建设,力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家园,为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DongGuan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GHT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促进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东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涵盖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承接政府委托任务、研究探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宣传优惠政策、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产品推介、表彰先进企业、组织培训研讨、帮助解决问题、编辑出版会刊等多项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拥护协会章程、有意加入、在东莞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关法人单位、在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等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放会员证等步骤。
第十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参与活动权、优先服务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交办工作、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等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执行决议、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筹备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设立机构、聘任负责人、领导工作、制定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不超过70岁、健康且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他们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活动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资金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至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协会终止时,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并将剩余财产用于相关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情况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1年4月21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名录.中国招商引资信息网.2024-10-28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2024-10-28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2024-10-28
目录
概述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至四十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