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6、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的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治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监督庭、研究室、司法技术鉴定处、司法警察支队、行政装备处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