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0年7月8日发布,共七章三十五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政策全文
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1992年5月8日国务院令97号发布)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现命令:
一、由
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二、三种金属人民币与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
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三、严禁伪造或熔化金属人民币,违者依法论处。
四、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内容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答记者问
2010年,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条例是如何将各种救助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
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
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
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问: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问: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问: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二是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
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和意义。
答: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今年上半年以来,已经发生了诸如新疆等地
寒潮冰雪、西南旱灾、玉树地震、南方暴雨洪涝和
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
据民政部统计,近20年来,我国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死亡约4300人,倒塌民房约300万间。特别是2008年
5·12汶川地震,死亡和失踪人数达8.8万余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近5年来,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50多亿元,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平均每年救助6000万到8000万人次。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这就需要通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条例是如何将各种救助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
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
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
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问: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问: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
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问: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二是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
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修改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决定:
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