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指数(Real estate price index)是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它是通过百分数的形式来反映房价在不同时期的涨跌幅度。
房地产价格指数指数种类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
指数种类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房屋销售价格变动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它是通过百分数的形式来反映房价在不同时期的涨跌幅度。包括商品房、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各大类房屋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优点是“同质可比”,这种方法反映的是排除房屋质量、建筑结构、地理位置、销售结构因素影响之后,由于供求关系及成本波动等因素带来的价格变动。
房屋租赁指数
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房屋租赁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
房地产租赁价格是指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租金的价格。
房屋租赁指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权。它包括住宅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商业用房租赁、厂房仓库租赁部分和旅馆饭店客房租赁五部分。
土地交易指数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指
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继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它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及用于建造办公、教育、医疗科研、服务用房等其他综合用地四部分。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就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土地交易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的主要分类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用地等几类。
这三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
编制方法
综述
世界各国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种类很多,其编制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结起来,这些方法可分为以下五种:成本投放法、中位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复交易法、特征价格法、混合模型。
五种方法
成本投放法
成本投放法(Input Cost Method)是根据营造各项投入成本(包括材料及人工费用等)的变化情况,以算术平均法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方法,是早期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的重要编制方法。
中位数价格法
中位数价格法(Media Sale Price)是选取地产售价的中位数来编制价格指数的方法。房地产市场价格易受极端值(即最高、最低价)影响,而中位数价格能反映市场变动的集中趋势,代表性比较强。
重复交易法
重复交易法(Repeat Sale Method) ,Baily,Muth和Nourse1963年提出的重复售出模型。根据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时期售出的价格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指数,该方法的优点是基于同一宗房地产的价格变化运行。在剔除标的物折旧的影响后,根据重复交易法编制的指数可以满足房地产价格“同质性”的需要。
特征价格法
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Hedonic Price Method)),又称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价法,认为房地产由众多不同的特征组成,而房地产价格是由所有特征带给人们的效用决定的。由于各特征的数量及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产的价格产生差异。因此,如能将房地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分解,求出各影响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在控制地产的特征(或品质)数量固定不变时,就能将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品质因素拆离,以反映纯粹价格的变化。
混合模型
混合模型(Pooled Method)鉴于特征价格模型和重复售出模型的缺陷,Case K. E.和Quigley J. M.在1991年提出了将二者混合并利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分析随机误差变量
方差的方法。该方法被称为“混合方法”,又称Pooled GLS模型。1997年R. Carter Hill、J. R. Knight、C. F. Sirmans对Pooled GLS模型进行了改进,提出基于
最大似然估计法(MLE)的Pooled MLE模型。
房地产价格调查
调查内容
房地产,从广义上讲,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因此房地产价格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调察任务
房地产价格调查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对象
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
调查方式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所选调查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总值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
调查原则
考虑因素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基期、报告期价格的可比性。当基期价格没有时,可通过以下方法推算:
编制方法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公布的各类房地产指数有10多个,其中,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既有政府主办的,也有企业主办的,还有官方和民间合办的。这里,以目前房地产市场较具代表性的
中国房地产集团指数为例,来介绍我国目前房地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
中房指数
中房指数系统(China Real Estate Index System,简称CREIS)是一套以价格指数形式来反映各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
它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等于1994年发起,分别于1995年和2005年两次通过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银监会、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等单位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鉴定委员会的学术鉴定。
中房指数系统(CREIS)目前覆盖主要城市,定期发布中国主要城市的房地产价格指数,包括百城指数、城市综合指数、住宅指数、特征价格(Hedonic)指数、写字楼指数、商铺指数、别墅价格指数、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价格指数等,是目前中国覆盖范围最广、城市的价格指数系统,被称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和引导投资置业的“风向标”。
详细介绍
1.中房指数的编制方法
中房指数采用了抽样调查方法,在对市场商品房项目进行调查的基础之上,采用聚类分析方法,确定样本,然后对样本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
中房指数将物业按用途分为四大类:以1994年11月北京物业的比较价格为基值,各城市的四类物业的销售价格为依据,分别分为高、中、低三档,以各类各档次物业的销售量为权计算四类物业的平均价格,最后将这四类物业的平均价格以竣工量为权数求得加权平均价格。并以此平均价格作为各城市的物业比较价格,运用下列公式计算各城市的房地产价格指数:
某时期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某时期该城市物业比较价格/1994年11月
北京市物业比较价格×100%
中房指数是一种修正的拉氏指数,以基期商品房比较价格为基值,基期指数定为1000点,属于定基指数;计算时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权数采用基期时各类物业的规模比重。基期与权数在一定时段内固定,在市场结构有了较大变化时,调整基期与权数。
2.中房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
中房指数虽然开创了中国大陆现行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之先例,有许多值得推行之处,但在具体编制技术方法仍有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1)指数测算方法不完善
现实应用的公式未考虑物业结构类型的变动,公式所选用的权重是报告期的物业面积,而原始公式所用的权重是固定的(即基期)的物业面积。原始公式的优点在于剔除了因物业结构变化所引起的指数变动,使得指数变动完全表现为物业价格的变化。现实应用的公式则操作简便,实施费用降低,但如果完全按照加权平均法的样本选择方式,则会在指数中包含非价格变化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房指数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多先用同一项目。同一小区的物业价格样点。这其实是借鉴了重复交易法的思想。但是,由于中国各地区的二手房市场远未放开,所以采用这种变通的做法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现实操作中也是一时之计,并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同样,伟业指数、上房50指数等也都存在着指数理论基础不完善的问题。
(2)样本数据缺乏代表性
样本数据是编制指数的最基本的资料,为保证指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首先应保证足够的样本量均匀的样本区域和物业类型分布、样本数据的及时更新、样本数据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等。目前在房地产指数编制的样本数据方面存在着样本规模小、样本区域和物业类型分布不合理、样本数据缺乏时效性、连续性、真实性等问题。
(3)指数的应用受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房地产指数在应用上尚显稚嫩。一方面,由于指数本身不完善、质量不高、指数的变动与市场的实际变化趋势可能并不相符,从而影响了指数的应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类房地产指数大都是月度、季度甚至年度公布,并且公布的是上一月、上一季度、年度的数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市场发展的历史轨迹的一种描述,而开发商、投资者则往往更加关心市场的未来走势。这种房地产指数的滞后性就影响了房地产指数的推广和应用。
另一方面,于国内目前关于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价格、房地产指数的理论研究深度的限制,以及房地产实际从业者对市场研究工作的轻视甚至忽视等原因,房地产指数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包括中房指数在内的众多房地产指数定期的公布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等也大都存在着内容少、信息量不足、分析深度不够,以及就指数论指数、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明和肤浅的分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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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件
2023年11月,楼市利好政策出台,政策优化方向涉及放松限购限售限贷、优化公积金政策及发放购房补贴等方面。部分核心城市二手房需求相对稳健,成交量有所回升,但以价换量态势未改,二手房价格依旧承压。
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百城二手住宅均价环比下跌0.56%,跌幅较10月扩大0.11个百分点,1-11月累计下跌3.00%;11月,十大城市二手住宅均价环同比均继续下跌,环比跌幅为0.55%,较10月扩大0.18个百分点,同比跌幅为2.09%,较10月扩大0.29个百分点,1-11月累计下跌1.92%。
环比来看,十大城市二手住宅价格全部下跌,其中
武汉市跌幅最大,为0.93%;
南京市、
重庆市(主城区)、
上海市跌幅在0.7%-0.9%之间,
成都市下跌0.58%;
北京市、
杭州市、
广州市、
深圳市、
天津市跌幅在0.3%-0.5%之间,其中天津跌幅最小,为0.36%。
同比来看,十大城市二手住宅价格仅上海上涨,涨幅为1.22%,较10月收窄0.91个百分点;其余9个城市二手住宅价格均下跌,且跌幅均扩大,其中武汉、重庆(主城区)、南京跌幅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