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
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