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998年,在
肥东县土地局工作,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其间:1991年毕业于安徽省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1993年4月为正科)
2015年6月消息,经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原安徽省肥东县政协副主席马宜玉因涉嫌受贿罪由
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移送
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马宜玉先后利用担任安徽省
肥东县长临河镇党委书记,肥东县农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肥东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长临河护堤加固、农委生物预警、工程监理、加气站申报等项目、种子销售、客运经营、监管、出租车车辆销售及他人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12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投资
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宜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宜玉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检举了两人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宜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