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宜玉
安徽省肥东县政协原副主席
马宜玉,男,1961年12月出生,肥东县人。1985年毕业于中文自修大学,1998年为南京农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联合举办的土地与经济研究生。
曾任安徽省肥东县政协副主席。
2015年6月消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宜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9-1982年,在肥东县人事局帮助工作
1982-1989年,在团县委工作,历任干事、秘书、副书记、党组副书记,(其间:1986-1989年主持团县委工作)
1989-1990年,落选后待业
1990-1998年,在肥东县土地局工作,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其间:1991年毕业于安徽省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1993年4月为正科)
1998年,中共长临河镇党委书记
曾任安徽省肥东县政协副主席
人物事件
2015年6月消息,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原安徽省肥东县政协副主席马宜玉因涉嫌受贿罪由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马宜玉先后利用担任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党委书记,肥东县农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肥东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长临河护堤加固、农委生物预警、工程监理、加气站申报等项目、种子销售、客运经营、监管、出租车车辆销售及他人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12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投资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宜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宜玉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检举了两人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宜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参考资料
安徽肥东原政协副主席马宜玉受贿百万获刑七年半.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2023-05-09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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