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
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
流动性风险从而推出
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标准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对银行规定资本与
风险资产的最低比率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稳定性。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的规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由
国际清算银行发起,之后在1983年5月进行修订,形成《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个准则文件,该文件被命名为“1988资本一致方针”或简称“巴塞尔协议”。随后巴塞尔协议不断修正,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新巴塞尔协议”,通过引入与银行所面临风险更加一致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来对巴塞尔协议进行改进。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演变,旧巴塞尔协议的问题逐渐暴露,因此,新巴塞尔协议在2006年开始实施,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2010年,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资本协议》,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引入了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以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业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
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
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协议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标准,有超过100个国家将巴塞尔协议的框架运用于其本国的银行系统。它不仅提高了银行业的整体稳健性和竞争力,也推动了银行业的全球化和专业化发展。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持续进步,巴塞尔协议仍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全球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为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倒闭,监管机构开始关注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
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管制理论应用于银行领域,并形成了三种主要理论: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和管制新论。追逐论认为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管制新论将管制视为政治程序,降低了实践价值;社会利益论将管制视为消除市场破产成本、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方向。银行需要引入管制的原因在于其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外部负效应可能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损失,并导致银行体系混乱和社会不稳定。信息不对称对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可能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导致公信力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的困境解决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传统做法存在交易费用高和市场资金受限的问题。
各国
国家银行采取最终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来解决问题,但这些措施未能有效遏止银行倒闭,反而可能增加银行破产的风险。因此,发达国家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将银行监管从外围修补转为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剖析。
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出台,其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实质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具体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资本分类
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
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
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签订历史
巴塞尔协议的签订历史可以追溯到1961年。当时,
欧洲中央银行总裁在
国际清算银行合议上达成了关于加强各国中央银行合作和维持汇率稳定的协定,即
巴塞尔市协定。之后的几十年中,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1975年协议》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荷兰、
加拿大、
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
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
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简称《库克协议》。该协议对
海外联合银行中心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一次联合对
成员国国际
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
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
由于各成员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进行修订,形成《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1988年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个准则文件,该文件被命名为“1988资本一致方针”或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制定了一套统一的监管标准,用于确定全球银行运营的资本。该标准旨在建立全球银行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以避免因银行自身资本不足而引发的流动性资金断链风险。
1988年巴塞尔协议(《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推出,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
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该协议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中对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
成员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
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1988年资本协议》比《1983年协议》和《1975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
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
商业银行资本及
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92年7月声明》
《1992年7月声明》即《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Their Cross-Border Establishments),该声明是
巴塞尔市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
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是:1、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2、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3、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4、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资本协议补充规定》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1997年9月
巴塞尔市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演变,旧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它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风险的差异,也没有考虑到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1999年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资本协议,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巴塞尔协议在2006年开始实施,它更加注重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引入了更加精细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同时还引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新的风险因素。此外,新巴塞尔协议还强调了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建立更加完善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流程。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资本协议》,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引入了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以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协议调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跨国银行之间的竞争。同时,金融创新也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幅提高。这些因素使得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应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报告》进行了长时间、大范围的修改与补充。在修改过程中,委员会重新详细定义了普通准备金与坏账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此外,委员会还认识到除经合组织
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外,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此,委员会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了对经合组织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
墨西哥、
土耳其、
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资本调控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其要求对市场风险量化并计算资本要求。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
巴塞尔市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
资本金监管机制建设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市场风险的认识逐渐提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同时,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衍生品种的交易,或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这些因素使得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越发显著。
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这些风险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补充规定》改变了《巴塞尔报告》
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
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则是基于银行内部VaR模型的计量方法,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
巴林银行、
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
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修改资本协议
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
国际银行界的[游戏规则],《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的需要。在此背景下,自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协议进行了彻底修改。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这个框架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这个新框架的提出,标志着资本监管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巴塞尔市新资本协议》于在2004年6月26日发布。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
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银行选择。
创新发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以下三方面有重大创新:一是进一步扩展、完善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与要求,并就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各种风险测算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由易到难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对于市场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对于操作风险,提出了基本指标法、内部测量法和标准法;二是转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与重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是否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匹配,以鼓励银行开发和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防范它们的风险;三是对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提出了一整套强制规定及要求和建议,对银行全面风险进行社会监管。
重要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对
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新协议的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仅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各国监管部门就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这三项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不同之处
与《1988年资本协议》不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但新协议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越高,完全取决于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指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其中,《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然而,对于包括
中原地区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I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风险(意外损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五个风险类别:0%、10%、20%、50%和100%。根据巴塞尔协议I,国际运营的银行必须保持至少等于其风险加权资产8%的资本(一级和二级)。这就确保了银行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来履行债务。例如,如果一家银行拥有1亿美元为风险加权资产,它就需要维持至少800万美元的资本。一级资本是该银行流动性最高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二级资本包括流动性较低的混合资本工具、贷款损失、重估准备金以及未披露的准备金。
巴塞尔协议II
第二项
巴塞尔市协议被称为修订的资本框架,但更广为人知的是巴塞尔II,是对原始协议的更新。它侧重于三个主要领域:最低资本要求、对机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评估过程的监督审查,以及有效利用披露作为杠杆来加强市场纪律和鼓励健全的银行实践,包括监管审查。这些值得关注的领域加在一起就被称为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II将一家银行的合格监管资本从两层分为三层。级别越高,银行被允许包含的次级证券就越少。每一层必须占监管资本总额的一定最低百分比,并用作计算监管资本比率的分子。新的三级资本,以支持其来自交易活动的市场风险、
大宗商品风险和外汇风险。三级资本包括比一级和二级资本种类更多的债务,但质量比两者之一都要低得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协议,三级资本随后被撤销。
巴塞尔协议III
在2008年
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和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之后,BCBS决定更新和加强这些协议。BCBS认为,糟糕的治理和风险管理、不适当的激励结构以及过度杠杆化的银行业是导致经济崩溃的原因。2010年11月,双方就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的总体设计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现在被称为
巴塞尔市协议III。巴塞尔协议是三大支柱的延续,以及附加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例如,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监控自身的流动性比率以及杠杆比率。巴塞尔协议还包括对协议所谓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即那些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额外要求。这样做,它就摆脱了三级资本的考虑。
巴塞尔协议III改革现已纳入统一的巴塞尔框架,该框架包括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当前和即将出台的所有标准。巴塞尔协议III一级协议目前已经实施,27个委员会
成员国中除
韩国外,其余国家都参加了2021年6月举行的巴塞尔协议III监测演习。最终的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包括产量下限的逐步增加条款,从2023年1月1日的50%开始,每年增加5%,从2028年1月开始逐步提高5%的72.5%水平。这些2023年以后的措施被称为巴塞尔协议3.1或巴塞尔协议IV。
流动性要求
流动性覆盖率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正式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规定,旨在有效防范全球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这一新规,金融机构需持有足够应对30天短期危机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同时,实施时间被延长至2019年。新规相较于预期更为宽松。银行可将更大范围的流动资产纳入缓冲范畴,其中包括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然而,经过调整的计算方法导致流动性缓冲资产规模有所降低。一些银行认为,原草案对实体经济的贷款能力产生了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允许银行将期限较短且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债券、股票等纳入“流动性资产”的范畴。这一调整旨在平衡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LCR促进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短期弹性。它通过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未抵押高质量流动资产 (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 库存来做到这一点,这些资产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较为轻松地转换为现金,以满足其在 30 个自然日的流动性压力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这将提高银行业吸收金融和经济压力所产生的冲击的能力,从而降低从金融部门溢出到实体经济的风险。相较于《巴塞尔协议II》,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风险,并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净稳定资金比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是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该指标主要用于确保
投资银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而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此外,使用NSFR也有助于应对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迅速下降(cliff-effect),降低银行使用期限刚好大于监管部门所设定压力情景时间跨度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其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冲动。
“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要求
2008年
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大型银行造成了较大冲击,但为避免对金融系统造成更大的损害,各国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大银行进行救助,从而导致“太大不能倒下”顽疾进一步加剧。为了防范大型银行“太大不能倒下”的系统性风险,在2010年11月的
首尔特别市峰会上,在
二十国集团通过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的宗旨在于确保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全球金融机构在其
资产负债表中持有更高比例的资金。这些资金旨在增强相关机构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恢复力。基于这一持续经营的目标,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必须仅依赖普通股一级资本来满足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委员会认为,衡量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应是银行倒闭对全球金融体系和更广泛经济的影响,而不是倒闭发生的可能性。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全局的、全系统的、损失给定违约(Loss Given Default)的概念,而不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的概念。鉴于任何一家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问题可能对众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和整个全球经济产生潜在的跨境影响,这一问题并非国家当局单独面对的挑战,因此需要达成一项全球最低限度的协议。基于指标的衡量方法使用大量银行样本作为全球银行业的代表。然后,该银行样本提供的数据用于计算银行的分数。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银行将被纳入样本,并被要求向其监管机构提交评估方法中使用的全套数据: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财年末杠杆率风险敞口指标,包括保险子公司的风险敞口,委员会确定为全球75家最大银行的银行;在上一年度被指定为G-SIB的银行(除非监管机构同意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其排除在外);由国家监管机构使用监管判断(受某些标准约束)添加到样本中的银行。目前,对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监管要求主要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以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等。
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体系(简称G-SIBs评估)包含5个方面13项指标,最终得分为各项指标评分的加权加总。评分指标评估银行倒闭或出现财务困难的系统性影响(系统性风险),并不评估其倒闭或出现财务困难的概率,即关注银行的违约损失率,而不衡量银行违约的可能性。评分体系包含跨境业务、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与金融基础设施及复杂性共五个方面。
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出台《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补充能力原则》,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
道达尔公司 Loss-absorbing Capacity)的监管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指的是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方式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主要用“合格TLAC工具/风险加权资产”以及“合格TLAC工具/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两项指标衡量。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非发展中
国家银行于2019年1月1日,发展中国家银行于2025年1月1日,合格TLAC工具/风险加权资产≥16%;合格TLAC工具/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6%,之后对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前两项比率分别提高2%和0.5%。
附加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比一般
商业银行更高,根据其G-SIBs评估的级别,要在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不低于7%)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3.5%的附加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更高的杠杆率要求
为了与上述附加资本要求保持一致,2017年12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
巴塞尔市协议Ⅲ》的最终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比一般银行更高的杠杆率要求(Leverage Ratio Buffer),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5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由于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净额与
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因而不同档位的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杠杆率相应增加0.5%~1.75%,即需要满足更高的杠杆率要求。
杠杆比率要求
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的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杠杆率累积也是以前金融危机(例如1998年金融危机)的特征。在本轮危机之前,
证券的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导致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背离程度不断放大。危机期间
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显著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危机最为严重时期,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进一步恶化了损失、银行资本基础减少与信贷收缩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因此,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巴塞尔协议Ⅲ时,提出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旨在设防金融体系不稳定性。杠杆率反映金融机构以小资本支撑大资产的能力,过高可能增金融体系脆弱性。设定杠杆率监管标准限制银行
资产负债表过快增长,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综合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对银行业健康发展影响深远,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实施。
首要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
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以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评估机制
《巴塞尔协议》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银行监管
《巴塞尔协议》要求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签订意义
确立基本框架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确立了
国际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不同国家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平台,为全球财经合作争取到了新的机遇与空间。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还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规定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了各
成员国货币安全性的最低标准,有效管理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而促进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一协议不仅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这一举措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即资本充足率标准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其中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分为信用风险计算方法、市场风险计算方法以及操作风险计算方法三类。巴塞尔协议是
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的一套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旨在通过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降低银行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针对表内不同种类资产规定了所需要的资本充足率,同时对表外业务项目确定了不同风险权数以及相应资本充足率。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巴塞Ⅱ的最低资本规定即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与巴塞Ⅰ一致。2011年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明确了G-SIB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将G-SIB分为A、B、C、D、E五个档次,对应的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2%、2.5%和3.5%。为防止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提高弱化杠杆率约束效应,《最终方案》明确G-SIB须满足附加杠杆率监管要求,A、B、C、D、E五档对应的附加杠杆率监管要求分别为0.5%、0.75%、1%、1.25%和1.75%,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反映了银行资本金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风险加权资产用于确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金额,与其贷款活动和其他资产的风险状况相关。这样做是为了降低破产风险并保护存款人。银行的风险越大,手头需要的资金就越多。资本要求基于对每种银行资产的风险评估。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公式为:风险加权资产=∑(资产×风险权重)。
巴塞尔协议Ⅰ根据风险权数加总计算银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产总额”,对银行资本提出了要求。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不低于“经风险调整后的资产总额”的4%,总资本不低于“经风险调整后的资产总额”的8%。将银行资产和表外业务按其信贷风险的大小分成四类,对各类资产规定相应的权数,分别为0、20%、50%、100%。
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推出,2006年实施,搭建出由三大支柱组成的现代资本监管体系(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分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在计量加权
风险资产时,同时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标准法要求银行采用外评结果确认资产风险权重,内评法则允许银行采用自身方法测算风险,又分为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采用监管口径)和高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数值)。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计量方面,巴塞尔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巴塞Ⅱ的主要创新就在于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定了三种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可选用标准法、内部初级法、内部高级法;操作风险的计量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在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革方面,在巴塞尔Ⅰ(2006)中,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框架由基本指标法(BIA)、标准法(TSA)和高级计量法(AMA)三者构成,在《最终方案》中,巴塞尔委员会将前述三种计量方法简化为统一的新标准法。基于银行操作风险与总收入正相关的基本假设,原标准法将总收入作为替代指标计算操作风险暴露。但实际上,操作风险与总收入正相关的基本假设通常并不成立,这也是原标准法的缺陷所在。新标准法采用业务指标(Business Indicator,Bl)代替现行标准法的收入指标,业务指标由财务收支及业务规模决定,提升了操作风险资本与银行各类业务的敏感性。
巴塞Ⅲ(2010)细化了资本定义,并构建资本充足率的分层监管,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仍沿用了巴塞Ⅱ(2006)的框架,仍然存在风险敏感性不足、计量过程复杂、计量结果不可比等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开始在全球范围执行。最终方案相较于之前的版本主要更新了加权
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1)简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级;(2)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3)增强内评法的稳健性;(4)强化风险加权资产信息披露;(5)设立内评法的资本底线。
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应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要求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而高级法则要求银行自行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的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应如何计算市场风险,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要求银行根据资产价格的变动情况来确定风险权重,而内部模型法则要求银行自行开发模型来评估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应如何计算操作风险,包括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基本指标法使用一些简单的指标来衡量操作风险,而高级计量法则要求银行自行开发模型来评估操作风险。
促进金融市场融合和发展
此外,巴塞尔协议还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和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金融市场的开放,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也在逐渐传递和扩散。巴塞尔协议的通过和实施,使得各国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融入
国际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它也推动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和发展。
推动银行业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应用,也深刻地影响了全球银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在资本充足性管理的要求下,银行不得不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从而保障了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同时,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也推动了银行业务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健康进行。
推动金融市场合作与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推广和实施,还进一步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复杂化,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已经难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风险。巴塞尔协议作为
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准则,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合作的基础和平台,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协同和进步。
完善金融监管
此外,巴塞尔协议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也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不断进步和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金融形势和挑战。例如,近年来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就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加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以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石,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发展、以及银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巴塞尔协议仍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全球
金融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发展历程
国际发展现状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规定,
美联储投票7:0赞成通过了长达792页的巴塞尔协议III;但该规定也需要获得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的批准。规定的最终版本里还具备一些有利于房地产复苏和小型银行的弹性,但美联储表示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拟定四项新规,以应对
美国八家最大银行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
美联储(FED)于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III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
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同时还将保护小银行免受这项新规的一些最严重冲击。
美联储经过投票批准在美国实施这项全球性规定,新规要求银行业持有更多股权资本用于支持自身业务,以便在2007年信贷危机之后具备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巴塞尔III协定以银行业监管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所在地得名。这份协定旨在加强银行业的稳定性。之前爆发的金融危机是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负责监管的美联储理事塔鲁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进一步的计划,该计划将迫使各大银行牺牲利润以提高安全性。这些计划所含的提议包括:迫使银行持有相对于总资产更高水平的股本,并对最依赖短期批发资金的银行提高资本要求。这项协定将从明年开始分阶段实施,多数银行必须持有比现行制度要求高出两倍左右的核心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业风险,并且保护纳税人不必因代价高昂的援救银行行动而蒙受损失。新规定关键因素是,所有银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规定包括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中已有95%达到了
美联储一级普通股权资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总资本缺口仅为25亿美元。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美联储还宣布,不会提高银行所需要的抵押贷款资本要求。分析师指出,规模最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
富国银行(WFC)将会受益。
中国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的执行涵盖了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将该协议转化为国内立法文本,即通过立法程序将巴塞尔协议转化为本国的监管立法;其二是执行这些立法文本,即将文本具体化为日常监管规则和管理规则。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过程经历了一个长期阶段,但三个版本的协议的执行过程各有不同。其中,《巴塞尔协议Ⅰ》最早被引入,虽然国内立法过程耗时较长,但执行相对较为全面。相比之下,《巴塞尔协议Ⅱ》的体系更加庞大复杂,其国内立法化过程和执行过程均更长。而《巴塞尔协议Ⅲ》的国内立法化和执行过程则相对迅速。
立法实施
2007年2月28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了《
中原地区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中国
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
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整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可视为《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落地版本。当前,《资本办法》正在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进行相应的修改。《资本办法》确立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中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普遍采用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同时,中国部分银行积极实践,构建了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历经评估、验收,于2014年核准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
招商银行等6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范围为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此外,仍有一些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正在积极建设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但后续监管部门评估、验收和核准尚未启动。因此,正确认识《巴塞尔协议》的本质和演变,倡导激励兼容的监管机制,探讨通过资本监管促进银行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在当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问题和挑战
回顾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尤其《巴塞尔协议Ⅱ》的历程,历经了从监管驱动向银行主动实施的转变。同时,《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在给银行管理带来实质性变化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审慎性和准确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提高模型的准确性,模型与前台业务部门契合度还需要提高,以适应业务的需求和客户的变化。另一方面,注意审慎性,考量跨周期性和数据的长度。
风险管理和资源管理之间存在“两张皮”,甚至是多张皮的现象。风险计量往往没有与资本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绩效和用人机制进行有机整合,实际上,整个风险管理是需要深入到资本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薪酬和用人机制里,才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实质实行《巴塞尔协议》。全行需要同一语言、同一方向,不同的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但是这些专业需要一个统一的语言和方向,《巴塞尔协议》的语言在经历了多年的检验后,可以作为不同领域的一个统一语言,PD、LGD、EAD、风险加权资产、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等能够应用到各自不同的管理领域里,实现全行统一语言、统一定义。
模型的本土化和模型的质量有待提高。计量模型充分符合中国实际、准确刻画客户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风险计量的结果往往是对一年的违约概率进行预测,而一年之后实际违约率的情况难以得知,所以会存在实际违约率高于或低于模型预测值这种情形。模型的敏感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一个客户违约的前半年、前一个季度,甚至到一个月前,如果评级没有变化的,一直持续在某一水平上,然后突然发生客户违约,这就说明评级敏感性不足。同时,模型的业务含义与经济含义不足。数据治理和IT的系统支持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大数据风控对《巴塞尔协议》的统计模型也会产生挑战。
推进高级方法的必要性
中国银行业不仅需要提高资本的数量和质量,而且需要使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评级分布等风险量化语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应当继续鼓励实施《巴塞尔协议Ⅱ》所创立的以内部评级法为代表的高级方法。
实施高级方法是提高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高级方法的实施是加强银行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高级方法的实施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强调治理架构和政策流程是保障、计量模型是工具、数据和IT系统是基础、应用是灵魂,避免为模型而模型、为资本而资本。尽管银行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高级方法实施过程本身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理念、工具和实现路径,可以有力地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从中国已经实施高级方法银行的实践来看,高级方法的实施过程就是改进风险治理的过程,董事会、高管层,前中后台各部门以及总分行的风险管理职责得到有效整合;高级方法的实施过程也是制度流程改造和规范的过程;还是风险量化工具开发和发展的过程;更是数据质量和IT系统建设水平强化的过程。实施高级方法目的是让银行学会通过内部模型这个统一的“尺子”去量化风险,使银行风险管理更加系统化、一致化、精细化,推动
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定性为主转变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将风险计量结果深入应用于贷款审批、定价、绩效考核等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切实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资本约束和风险调整后利润回报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要求,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转变发展模式。
通过高级方法形成监管激励兼容机制,以风险权重和资本计量等市场机制引导银行进行客户结构、产品结构、期限调整,激励持续改进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激励兼容的监管激励传导机制为:客户质量、客户结构——资产质量——内部评级(风险管理工具、风险管理工具使用)——风险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要求。风险管理水平高,同样的监管资本,做更多的资产,因为风险权重不一样,形成内生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高级方法是提高监管能力的主动选择。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客户总量不断增多、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风险状况日趋复杂,对监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战。高级方法的实施,将为监管者提供有力的监管工具箱,从定性监管转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监管,从不良率等事后监管指标向评级分布、违约率等事前监管指标转变,从监管资本充足率的结果向计算过程转变,有效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客观性和主动性。
重点方向和路径
推动银行实施资本约束机制,注重质量效益,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防范重大风险。鼓励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激励银行成为具备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经营稳健、监管指标达标、数据质量良好、信息系统完备的机构。实施《巴塞尔协议》应注重模型应用,避免为模型而模型,提高组合管理水平。将日常监管与《巴塞尔协议》实施相结合,构建新的监管模式。督促银行将经营决策与《巴塞尔协议》进行融合,提升
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采取多种组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银行实施质量。在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注重三大支柱的全面推进,将《巴塞尔协议》所构造的管理逻辑充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