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1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发生的事故
7.17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是指2001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镇境内发生的透水事故。
2001年7月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米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米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8月1日按照自治区领导的要求组织龙山、拉甲坡矿开始抽水,随后恒源、田角、果园、精诚、华星等矿先后投入排水工作,截止8月20日晚20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水全部排干,共排水34万立方米。该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八千多万元。
事件背景
大厂矿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镇境内,是以锡为主,锑、、铅、锌共生的特大型矿床,储量大、品位高,经济价值巨大,属国家重点规划矿区。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浅部富矿脉的勘查,开始出现乡镇企业和个体矿无证非法开采的现象。据统计,多年来,非法开采和造成损失的矿石量达304万吨,占总矿石量的32.05%。大厂矿区严重的非法采矿和乱采滥挖,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导致重特大事故经常发生。
事件经过
2001年7月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米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米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2001年7月17日早晨7时许,拉甲坡矿矿长黎家西打电话给黎东明,说矿下出了很大的透水事故,估计死了很多人。直到下午17时,黎东明才第一次把事故情况报告给当时分管南丹矿业的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此时,距事故发生时间已过了14个小时。莫壮龙即打电话向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余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瑞忠亦将此消息告诉了时任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唐盛。次日晚9时许,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万瑞忠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7月下旬,有关"7·17"事故的消息被新闻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关注,万瑞忠又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作虚假汇报。直至2001年8月初,该事故真相被严肃追查无法隐瞒后,万瑞忠才交代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
8月1日按照自治区领导的要求组织龙山、拉甲坡矿开始抽水,随后恒源、田角、果园、精诚、华星等矿先后投入排水工作。国务院调查组要求做到“水落石出、水木乃伊出”。为此,8月9日晚与自治区工作组一起研究制定了加大排水的措施。措施落实后,井下日排水量由1.8万立方米增加到4万立方米以上。截止8月20日晚20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水全部排干,共排水34万立方米。
事件调查
调查组通过对遇难生还人员、矿山管理人员、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调查,查阅文件、技术资料,组织水文地质和工程爆破专家,先后6次到井下现场实地勘察、取证,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为7月17日3时40分,地点是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9号井标高166米平巷的3号作业面。8月3日,以国家经贸委主任为组长的中央工作组赴南丹县进行调查。8月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会议,专题研究了南丹“7·17”事故和有关问题,并决定成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公安部副部长、监察部副部长为副组长,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7·17”特大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历经3个月的时间,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相关的责任,对黎东明等涉黑问题的调查也取得了进展,对128名责任者进行了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理提出了建议,对大厂矿业秩序整治提出了措施。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违章爆破,引发透水是导致“7·1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5月23日,恒源矿及其连通的拉甲坡矿9号井1、2号工作面标高110米以下采空巷道均被水淹,并与老塘积水相连通。恒源矿最底部-167米平巷顶板与拉甲坡9号井-166米平巷3号工作面之间的隔水岩体最薄处仅为0.3米,在57米的水头压力作用下已处于极限平衡状态。7月17日凌晨3时多,拉甲坡矿9号井两次实施爆破,使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形成一个长径3.5米、短径1.2米的椭圆型透水口,高压水急速涌入与此相通的几个井下作业区,导致特大透水事故发生。
主要原因
1.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矿业秩序混乱。1996年至2001年,获取探矿权的南丹县政府所办富源公司和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215地质队与无地质勘查资格的龙泉矿冶总厂等21家采矿企业签订了一系列关于105号矿体详查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探矿,实际是非法采矿。全县263个矿井中绝大部分为非法矿井。这些非法矿井为争抢国家资源,不顾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必要的防水措施,相互贯通,从而致使一矿透水七矿被淹。
2.官商勾结,以矿养黑,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长期以来,以黎东明为首的一伙非法矿主,用金钱铺路,腐蚀拉拢政府官员。南丹县一些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通过官办的富源公司,一方面为矿主进行有组织的以采代探,非法采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而对此,河池市置若罔闻。由于得到当地政府、权力机关某些人的支持、庇护,一些非法矿历经数次整顿却长期存在。有的矿主非法成立“护矿队”,为其抢夺、盗采国家资源和隐瞒事故、草菅人命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在这次瞒报“7·17”事故中,黎东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向外界透露实情,阻挠记者调查、采访。
3.河池地区、南丹县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滥用职权。南丹县内的所有民营矿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非常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而有关领导却熟视无睹,长期瞒报、少报事故。据调查组在当地火葬场调查时发现,南丹县2000年矿山企业因工死亡259人,而去年县里只上报死亡57人;今年1~7月份死亡264人,县里统计数字只有94人。
工商管理爆破器材使用和电力管理等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尤其是自治区矿山整顿工作组年初就进驻大厂矿区,非法开采的矿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6个。国土资源部违反有关规定向富源公司核发探矿权人证,为富源公司进行有组织的非法采矿提供了便利条件
判决结果
2002年6月5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2年06月08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七·一七”特大矿井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及该厂法人代表、总经理黎东明进行一审审理,在一审判决中,黎东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伤亡情况
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米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米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矿3个工作面、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事件影响
南丹事故的形成和其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目录
概述
事件背景
事件经过
事件调查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伤亡情况
事件影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