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反倾销调查机关做出了立案决定,他们将立即向涉案产品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调查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方发出通知,并发布相应的公告。公告应当包含或以独立报告的形式提供以下信息:- 出口国的名称,以及涉及的产品名称;- 调查启动的日期;- 申请书中关于倾销指控的基础;- 关于损害指控的主要依据概述;- 利益相关者提交辩护文件和其他协商性材料的地址;- 允许利益相关者表达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