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又称成本法,是一种
资产评估方法,通过计算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然后扣除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的评估对象,所需的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此来确定评估对象的现实价值。
基本原理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 = 重置成本 - 实体性贬值 - 功能性贬值 - 经济性贬值
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 × 成新率
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与经济性贬值率之和称为总贬值率或综合贬值率。因此有:
评估价值 = 重置成本 × (1 - 综合贬值率)
评估程序
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程序分为四步:
1. 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2. 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
总使用年限。
3. 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4. 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应用条件
重置成本法的应用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 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2. 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3. 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4. 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适用范围
重置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此外,也可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对于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则不适合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优缺点
优点
重置成本法是国际上公认的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评估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时,只需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且这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较易收集。因此,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时,重置成本法具有重要价值。
缺点
重置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主要包括:
1. 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并不常见,因此重置成本法的应用有一定限制。
2. 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需要将其分解为多个单项资产,并逐一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及无形陈旧贬值,这使得评估过程较为繁琐,有时会出现重复或遗漏。
3. 无形陈旧贬值的概念较为抽象,涉及到多种难以量化的影响因素,且需要结合收益现值法来评估。
4. 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容易忽略无形资产,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还需要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
5. 整体资产包含不同类型的部分,有些部分并不适合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6. 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
资产评估时,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做出判断,其中超额营运成本会对买方产生持续的经济惩罚,其造成的贬值需要借助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来确定。